“我借村部帮我母亲办丧事,你也要举报?”福建三明,建宁县51岁村民陈某母亲去世后,伤心欲绝,按照当地风俗,他要为母亲办丧事时,找大一点的场地,置办酒席。陈某家庭困难,家里的房子已成危房,如果在自家房子,为母亲置办丧事酒席的话,存在危险。
陈某无奈之下,只好请求村干部,借用村部门口的操场用于置办酒席。村干部念其一片孝心,也没有违背原则,就同意了陈某的请求。这一切,看起来都是合情合理的操作。
可不曾想,另一村民姜某对于陈某借用村部操场置办酒席的做法,持反对意见。于是姜某同时向村干部和乡干部反映情况。
大约过了十天后,陈某看见姜某在家门口晒太阳时,遂上门去姜某理论为何要反对其借用村部操场,为母亲办丧礼一事。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
随后陈某一时失去理智,往姜某头顶部位打了一巴掌、紧接着又挥拳击打姜某口腔,造成姜某5枚牙齿脱落。
事后陈某离开现场,姜某报警求助。后经鉴定,姜某口腔部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共有5枚牙齿脱落,身体所受到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也就是说,陈某这一拳下去,心中的怒火是消了,虽然事出有因,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有网友说,难道姜某家没有老人?他们家就一定不会经历这些事吗?还有网友说,难道姜某就不介意其他村民鄙视他的做法吗?
其实网友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陈某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犯罪了。不过检察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了结论:
首先,陈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没有逃避责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只要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并存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自首的。比如说,有些行为人到案后,避重就轻、含糊其辞地陈述,一般就会认为是不如实供述的,即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自首。
其次,陈某认罪认罚,赔偿姜某6万获得谅解的情节,以及其自首等悔罪表现,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的。
注意,行为人到案后对其罪行的悔罪表现,是判断行为人以后是否还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
意思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对其罪行,有足够的悔罪表现,才能让人相信其以后不会再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悔罪表现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等。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16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负责侦办的检察官认为,本案陈某对姜某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的后果,理论上确实触犯了刑法。但根据陈某的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社会危害性等,故可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酌情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对于这种不起诉的情形,称之为“酌情不起诉”。
对于这种不起诉的情形,是否会留有案底,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认为,既然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那就不能留案底,因为留案底对行为人及其子女影响很大。
第二种认为,虽然行为人可以不起诉,但并不代表其犯罪事实并不存在,因此必须记录在案,如果行为人再有违法犯罪时,需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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