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女子将自己的保时捷718放到二手车行代卖时,结果却发现二手车行老板根本没有将车放在车行向客人展示,而是当成私人座驾,开了3000多公里。女子得后知报警,老板同意赔偿5000元后的一个星期内,老板却又继续开了1000多公里。
女子阮某酷爱保时捷718,但奈何手上的钱不够,于是咬牙贷款在4S买了一辆。可才开了一年多的时间,阮某却因坚持不下去,于是打算决定务实,遂将车子放到二手车行处售卖。
可一晃两个多月过去,却没有收到车行老板的任何消息,连咨询和问价的都没有。阮某感觉事出蹊跷,但其还是选择相信是行情不好而已。
可当身边朋友介绍人来找阮某提出先看看车时,阮某才在车行发现其车子居然多跑了3000多公里。对此老板解释称是客户试驾所致。但阮某心想如果真的那么多人试驾过,不可能没人问价。因此其怀疑是有人将车子私用,并与车行老板发生争执。
阮某报警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证实了车行老板长期将车子当成私人座驾,后经调解,车行老板同意并当场支付阮某5000元解决此事。
可当一周后阮某准备到车行取回自己的车子时,却发现自己的车子又多了1000多公里。也就是说,老板赔了5000元后还继续将这辆车当私人座驾使用。
不仅如此,车子的车身和轮毂等多个地方,还出现了多处明显划痕。可老板却一口咬定,阮某交车时就是已经有的。老板的狡辩,很快就被打脸了。原来阮某交车前,做了交车鉴定,且手上还有报告。
随后阮某也不再和车行老板争论,选择告上法庭,提出自己的主张依法维权。可法院判定车行老板需赔偿阮某约2万元后,其却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
一直以来大家对二手车车行的信任度本就不高,但认知还是仅限于对买车的人。可阮某的经历却告诉我们,二车车行真正做到了上下游都不放过的程度!
所幸的是,阮某有所准备、留了一手,不仅记下公里数,还提前验了车。不然就真的是哑巴吃黄连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阮某与车行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车行只能是以委托人的身份代为销售。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也就是说,车行老板只是受委托代为销售这辆车,其并没有私用的权利。否则就属于过错行为。
其次,由于车行的过错行为,造成了阮某的损失。因此其一方要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车行老板在没有经过阮某的同意,私自开了3000多公里,因此车行老板才会同意赔偿阮某5000元经济损失。
再次,既然阮某将车行老板告上法庭,那么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阮某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阮某的举证证据还是很充分的。一来其报过警,警方有调整取证后的结论,即已证实车行老板长期私开阮某的车子;二来阮某交车前有验车报告。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只要阮某能够证明是受委托方二手车车行造成的损失,那么车行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即法院经审理后根据阮某提供的证据判定二手车行需赔偿阮某经济损失2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认为,既然法院判决已经下来了,车行不愿意履行判决义务,阮某也就无需与其口舌之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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