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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凤丽,萧放 :“以礼节俗”:清代知识精英的婚俗移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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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凤丽副教授

[摘要]清代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民间婚俗的世俗性进一步凸显,“婚姻论财”“恶俗婚闹”“婚服摄盛”等现象频发,从而引起知识精英的移风易俗实践。知识精英受儒学之教、习儒家之礼,在婚俗移易过程中坚持“以礼节俗”,将《仪礼》《礼记》所代表的儒家礼仪传统作为规范、整饬婚俗发展的重要依据。同时,知识精英受各自社会角色的影响,在具体移易实践过程中又呈现出鲜明的阶层性、针对性。当知识精英以地方官身份进行婚俗移易时,婚俗移易是“礼治之术”,其目的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当他们以文人身份进行婚俗移易时,婚俗移易是“礼仪之道”,其目的是延续儒家古礼传统;当他们以家族管理者身份进行婚俗移易时,婚俗移易是“礼俗之计”,其目的是保障家族生活正常运行。对知识精英而言,不同的社会身份意味着婚俗移易的目的、关注点以及方法的不同。清代知识精英“以礼节俗”的婚俗移易实践也为当下移风易俗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启示。 [关键词]婚俗移易;以礼节俗;知识精英

“礼俗”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词语概括。礼与俗之间既区隔对立,又相互依存、影响,进而形成了礼俗互动的整体社会格局。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礼俗互动具有中国思想史的本土特色,是中国历史社会建构的重要方式。 同时,礼俗互动也可以作为理解中华文明内部一种自我制动、制衡的传统政治智慧与社会运作机制。在礼俗互动中,“以礼节俗”是其重要构成部分。萧放指出俗是礼的来源,礼是对俗的系统化的规定;俗始终处于礼的观照之下,风俗被视作礼的秩序实现的重要一环。 彭牧指出历史上儒家精英长期倡导“以礼化俗”,目的是保证礼的纯洁与正统,因为俗很容易影响到礼。刘志琴认为以礼节俗的结果是礼中有俗,俗中有礼,双向地增强了精英文化与民间文化的相互渗透。 在“以礼节俗”过程中,更具体的问题是以何种礼节何种俗,又如何去节。对此,张士闪曾指出应注重区分礼对于国家统治阶层、文人精英以及民众的不同意义。 刘晓春也提醒应跳出现象层面,从行动者层面,在“地方性情境”中去理解礼俗互动的具体意义。 本文基于礼对不同行动者有不同意义,从行动者角度出发,对清代知识精英在婚俗移易过程中“以礼节俗”的缘由、目的、关注重点等进行分类梳理和探究。

《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在传统礼俗社会中,婚礼虽被认为是“礼之本”,是传统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普通民众的婚礼问题长期被排斥在国家礼典之外。直至宋代《政和五礼新仪》的颁行,婚礼等民间礼仪才实现“礼下庶人”的转折。《政和五礼新仪》被认为是“第一部给庶人制礼的官修礼典”。与前代礼典不同的是,《政和五礼新仪》中设有“庶人昏仪”一条。这一规定被《明集礼》继承,在“嘉礼九”“婚礼”中对“庶人”婚礼进行了规定。清承明制,并对身份群体的划分更为细致。《大清通礼》在普通民众婚俗方面,区分“庶士昏”和“庶人昏”两部分。“庶人昏”包括纳采、纳币、请期、亲迎等礼仪。庶人婚礼问题被纳入国家礼典,一方面表明庶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朝廷利用婚礼进行社会治理的意图越来越凸显。

为了充分发挥婚礼的社会教化、社会管理功能,清朝政府通过颁行《大清通礼》《清会典》等方式对婚俗进行规范。但是,作为一种生活习俗,婚礼本身具有内在的变异性,会随价值观念、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当婚礼的发展与国家礼典、礼制出现疏离、悖反,进而引发严重社会问题时,往往会引发社会的移风易俗。在中国历史中,移风易俗的命题自春秋战国时被提出以来,历代不断被阐发、实践。“移风易俗的实质是对社会现状的干预,就是一些人(他们往往是统治者或者社会精英,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掌握更多的权力和资源)在一定的观念支配下,通过有组织的活动打破现存状态,使之朝向另外一种状态变化的过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婚俗问题始终是移风易俗的重要内容。到了清代,情形依然如此。作为长期受儒学之教、习儒家之礼的知识精英,他们对礼与俗之间的关系非常关注,当二者出现矛盾、冲突时,知识精英常常主动承担起论辩、矫正的移易责任。知识精英对婚俗的移易都坚持“以礼节俗”的原则,强调用儒家之礼约束民间之俗,试图调控婚俗的发展趋势,使之重归礼仪传统,但受社会身份差异的影响,他们在推进婚俗移易时的目的、方式、重点又不尽相同。

在知识精英群体内部,按照社会身份的差异,又可区分为三类身份群体:一是执政一方的地方官,二是以推行礼仪教化为己任的文人,三是乡土社会负责家族组织管理的族长、家长等家族精英。受社会身份的影响,官员、文人、家族精英在婚俗移易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边界性,他们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能力范围内推进婚俗移易。

一、礼治之术:地方官对婚俗的移易

历史上,进行移风易俗的一个重要身份群体是执政一方的地方官。在中国传统的地方管理体系中,风俗好坏是地方官管理得失的重要反映。在地方官看来,移风易俗事关地方风化和基层安稳,良好的社会风俗是醇厚民风的反映,也是社会善治的重要表现,所以必须“禁止浇风恶俗,正人心以归醇厚”。 明代王守仁(1472-1529年)在南赣地区执政期间曾指出,该地多年来匪患难治,当地人之所以会“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这并不完全是个人原因,“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作为地方执政官也有责任,“亦由我司治之无道,道之无方”。 另外,明代吕坤(1536-1618年)在地方任职期间也曾指出:“夫风俗纪纲,本院之职也;振扬风纪,本院之事也。” 地方官对婚俗的移易,不仅要进行道德训诫,而且还会非常鲜明地提出具体的移易方法和措施,并在地方社会付诸实践。

虽然很多地方官都在进行移风易俗实践,但是在进行移易时的动因、方式、涉及范围等方面仍存在差异。有时是地方官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主动进行移风易俗,其中包括婚俗问题;有时不是地方官主动进行婚俗移易,而是由士绅向地方官提出申请要进行婚俗移易,地方官审定通过后再进行移易。

(一)地方官主动进行婚俗移易

有清一代,很多地方官对婚俗的移易都是在移风易俗整体工作中进行的。在具体移易过程中,地方官最为关注的是“婚姻论财”问题。清代婚俗发展地域性较强,一些地方秉持古礼,传承“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传统婚姻观。如清初山东部分地区,赵执信(1662-1744年)在《礼俗权衡》中非常骄傲地说自己的家乡益都县颜神镇有“邹鲁之遗风”,“吾乡婚礼远胜南国者有数事焉。不受聘财一也,妆奁不责厚薄二也”。从这段话中也可以看出,他认为在其他“南国”地方,“婚姻论财”问题十分严重。

翻阅清代方志资料,研究者可以看到关于“婚姻论财”的记载非常多,涉及的地域范围十分广泛。如宣统《诸暨县志》记载:“今时婚嫁皆以为重事,然古之重重在承先,今之重重在夸俗,故以多仪为尚,岂知极盛难继,而偶缺又易召嫌,以致婚媾仇仇,骨肉参商,皆言利实始之。” 面对此种“夸俗”问题,地方官的一种做法是制定出婚嫁具体标准,要求百姓遵行。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陈宏谋在任江苏巡抚时发现当地“婚姻论财”现象十分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了有效遏制“婚姻论财”,他在当地颁行《风俗条约》,其中规定:“富者聘币不得过八端,奁箱不得过六只。……贫家聘奁,各随其力。”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昌化县志》收录了当地政府颁布的《禁嫁女索聘示》,其中规定:“始而纳采,以六串为率,既而问名,视女子年岁为限,一岁不过一串,至报星期,上户不过一十八串,中户不过十六串,下户不过十二串,永为定例。女家不得嫌礼仪之薄,男家不得责妆饰之微。”虽然地方官重视通过法令方式进行婚俗移易,但是从各地“婚姻论财”现象长期存在的事实来看,这些法令并未取得预期成效。

另外,有些地方官虽然也是通过法令方式推进婚俗移易,但并不是简单地控制婚嫁财物多少,而是尝试从百姓生活的实际困难出发,寻找解决当地婚俗问题的办法。陈盛韶(1775-1861年)于道光四年至十三年(1824-1833年)出任福建建阳、古田、仙游、诏安、邵武(厅)以及台湾等地区的地方官。在历史上,清代东南海疆地区社会问题十分突出,是清朝政府重点管理的区域,而陈盛韶所管辖的闽台乡村社会不失为其缩影。在这些地区,长期以来婚丧奢靡、乡族械斗、地权与赋役不清、蛊毒等社会问题十分严重。为了有效维护基层社会稳定,陈盛韶制定了很多措施。其中的婚俗问题是陈盛韶进行乡村治理的重要方面,这是因为当地嫁资高昂,嫁娶困难。“诏安中户娶妻聘近百金,下户五六十金,其余礼物不资,嫁者奁资如之,故嫁娶均难。” 一些地方婚礼奢华,极度浪费,“邵武婚礼,为酒食以召乡党朋友,五六日至于旬时。其肴以豕肉为上,堆盘盈七八斤,亦有宰牛享客者。赴宴曰‘某家作客’,又曰‘某家吃肉’。新妇入门,家从此窘”。 有些人家甚至负债办婚礼,例如在古田县,“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下户百余金,往往典卖田宅,负债难偿”。

源于嫁女之难,当地溺女现象严重。长期累积下来,这一陋习造成当地社会男女比例失调,使得嫁娶更加困难。同时,男子如不能及时婚娶,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无室家之匪民,掳抢械斗,喜于从乱,亦根于此”。重嫁之风已经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此陈盛韶制定了两条具体措施。

一是“苗媳”法。虽然童养媳是陋习,但是在陈盛韶看来也不失为拯救时弊的一个方法。“邑设寄乳法苗媳一条,仿《周官》省礼多婚之政变而通之,可以济婚礼之穷。”具体措施是“窭人抚女七八年能执箕帚,又七八年能为人妇为人母”,这种方式可以减轻婚嫁负担,“无嫁娶之艰,有妇子之乐”。但是,此法也有弊端,女婴长大后有不想嫁到寄养之家的情况,《问俗录》提到古田县即有此种情况,“女甫长成,知生父母,即逃归哭泣,许以盛奁,肯为某家妇,不许,誓不为某家妇”。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苗媳”法虽为解决嫁娶之难而设,但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二是“寄乳”法。即鼓励人们将女婴托付给别人养育,并提供需要的物品和相应报酬,“且寄乳者月给钱五百,寒有衣帽,疾有药饵”,而且规定“抱女之媒有赏,溺女之母治罪”。地方政府通过强制性的举措鼓励抱女、禁止溺女。陈盛韶在诏安县推行此法,效果十分显著,他说:“余于诏安二十七月中,乳女千二百余,而去任时,乳妇匍匐道左,依依不舍也。”可见陈盛韶推行的“寄乳”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善当地妇孺的生存现状,促进地方社会的安定。但可惜的是因为陈盛韶在任时间很短,所以未能见到最终成效。

在陈盛韶看来,男女是否及时婚嫁会严重影响基层社会治理,必须进行整治。婚俗问题要取得良好的整治效果,不能仅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予以制止,而是要了解这些婚俗问题的根源,然后寻找解决的办法。如《问俗录·序》所说,陈盛韶“历一任、宰一邑,必访问民风土俗,究其俗之所由偷,弊之所由生,而思补偏救弊之方”。 虽然陈盛韶提出的“苗媳”“寄乳”之法并未对当地婚俗产生重大影响,但至少可以看出他在进行婚俗移易时思路的转变:不是简单地禁止、制定统一标准,而是更加注重引导、疏通,从百姓现实生活角度寻找解决婚俗问题的办法。清代像陈盛韶一样能够提出具体的婚俗移易办法的地方官很少,但这种思路和方法确实对婚俗移易的历史实践提供了重要启示。

与强调通过法令方式进行移风易俗不同,一些地方官尝试通过道德劝诫的方式进行婚俗移易。康熙末年,“帝师元老”朱轼(1665-1737年)出任浙江巡抚,针对该省婚嫁尚奢、僭越逾制的情况,发布《戒侈费》,劝诫百姓。“末俗之奢侈最甚者,莫如婚嫁。”对于世人来说,“雁币之资,已非容易,况夸多斗靡,酒食有费,供帐有费,舆隶有费,结彩有费,张灯有费。一妇入门,中人之产荡矣。”人们重视钱财、“风俗侈靡”会造成“内怨外旷”“嫌贫悔婚”“反目离异”“愤郁而死”“狱讼繁兴”等诸多问题,他要百姓一定“戒之戒之,毋谓言之迂而无当也”。 对于朱轼的整治效果,张廷玉说:“浙俗以变,民知俭、士知礼,昏丧宾燕有常式。” 但是另据《浙江程大中丞严禁溺女并酌定嫁资示》显示,到了雍正末年,浙江巡抚不仅再次对百姓的“婚姻论财”问题进行劝诫:“好女不穿嫁来衣。言贫富自有定命也。如果有福,虽嫁妆菲薄,而多生贵子贤孙,何患贫苦。如无德无福,虽妆奁丰厚岂能保守。”同时奁费也有明确规定:“民间嫁女不许用金珠玉翠绣被绣衣,总以银器数事、布帛数件为度,即富家不得过银百两,中户不得过四五十两,下户不得过二三十两,最下之户,即三两五两亦可嫁女。其男家财礼多寡听其自便,彼此不得争竞。嫁女以后,止许以一二样食物偶尔探望,一切三朝、七日,至为外甥洗浴、做周岁等事,概行禁止。” 从时间上看,两者间隔时间较短,如果如张廷玉所说朱轼的教化效果显著,那么在短期内就不会再次针对这个问题对百姓进行劝诫。

(二)地方官与士绅协作进行婚俗移易

有些时候婚俗移易不一定是地方官主动进行的,也可以经由地方士绅等人提请,地方官审定后再要求执行。地方士绅之所以主动提出要进行婚俗移易,主要是由于当地婚俗存在严重问题,影响了当地人的正常生活。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定远县正堂批准了一则《禁止浇风恶俗规约》,并予以刻碑。在定远这个地方,以前“俊彥代有其人,风俗素称淳美”。但是后来经历了兵祸之乱,当地人在结婚时开始极度重视聘金、妆奁,“概自兵燹,一兴婚嫁,罔不达理,始通媒妁,计聘金之虚盈,迨至亲迎,夸妆奁之积累”。男方娶妻先要看准备了多少聘金,女方嫁女也要看准备了多少妆奁。“计聘金”“夸妆奁”使得婚礼的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名则居然婚嫁,迹则显似卖儿”。

婚嫁过度重视金银之物,不仅对双方是否能成婚造成很大影响,也会对婚后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甚至诱发悲剧,“贤媛不入名门,东床悉非佳偶,利端启而廉耻全无,女子骄而瑟琴少合”。双方因金钱利益而结婚,使得男女都对婚姻产生了特殊认知,常常造成家庭破裂,“夫妻反目,罪深则疾病天亡,心肠狠而轻生服毒”。婚嫁过度重视金银之物不仅会导致婚姻破裂,有时还会搭上性命,家人如为此打官司告状,则有可能被坑害,最后落得“讵知血汗家资,尽饱奸人囊橐,因而恩情亲戚俱成不改冤仇”的下场。

面对陋习,地方士绅为了“挽回颓风,活人性命起见”,曾经想要将其革除,但是苦于没有法律效力,很难真正发挥作用。于是他们去县衙,请知县出面“禁止浇风恶俗,正人心以归淳厚”,试图通过官府的力量确保婚俗移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因虑代远年湮,此风复萌,特公议写立合同,一样八纸,每界各存二纸,并勒石四块,每界当道处所,各立一块,庶便父传子,维触目警心,永免凌替,以垂不朽云耳”。在具体措施方面,重点对聘礼进行了分级规定,上户、中户、下户各不相同。“上户亲迎,只用八色聘礼:盐、茶、酒、牲、耳环,手镯、妆簪、戒指、纱帕一块、包头一幅、布衣二套”,要求“不得希图夸耀增减,亦不准妄索礼银,违者重罚”。“中户亲迎,只用六色聘礼:盐、茶、酒、牲、布衣一套、纱帕一块,其余首饰一概不用,女家不许妄索礼银,违者议罚。”“下户须当仰体亲谊,仅用耳环一双、布衣一套,女家不得妄索财礼首饰等物,男家亦不得僭于奢侈,违者议罚。”另外,还对弟娶嫂、同姓婚、醮妇再婚和妇女轻生等四项内容进行了移易规定。

从整个事件来看,定远地方民众苦于“计聘金”“夸妆奁”陋习已久,人们深受其害,但是又无法将其移除。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士绅只好联合起来向县官请命,希望通过地方政府赋权,遏制这种婚嫁陋习,引导婚姻回归正道。这个案例也表明,当婚俗发展到背离现实生活需求时,地方士绅会从实际生活出发主动对其进行调整。一旦这种自发调整无法发挥作用,地方士绅便会求助于官方力量,试图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改变时俗。在这个过程中,地方士绅和地方官是一种相互协作的关系。

从整体上看,移风易俗是地方官的重要工作,他们对婚俗的移易更强调地方性、实践性和实效性,即如何将本地婚俗移易工作快速推进,并取得预期的成效,达到治理基层社会的目的。虽然像陈宏谋、陈盛韶、朱轼等人都是知识精英,十分熟悉礼仪经典和国家礼制,甚至一些人还是礼学名家,但是当他们以执政官员的身份来进行婚俗移易时,他们更重视婚俗中那些与礼典、礼制相悖,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方面。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他们期望通过法令和教化的方式尽快解决问题,其中更多的地方官选择使用预期效果显著的法令方式,对本地婚礼中的聘金金额、妆奁多寡、仪式程序等进行明文规定,并运用国家权力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惩治。

二、礼仪之道:文人对婚俗的移易

对于普通文人来说,他们虽没有因执政一方所赋予的政治权力,但是他们有著书立说、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与使命。在这个过程中,因婚俗移易事关社会风气,故也是他们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文人群体的一个特点是受儒学之教、习儒家之礼,以传承、维护儒家礼仪为己任。在婚俗移易问题上,与其他知识精英相比,他们也更重视从礼仪传统、伦理道德的角度阐发婚俗的重要意义与价值,认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教顺成俗,外内和顺,国家理治,此之谓盛德”,并以此驳斥、批判“婚姻论财”“婚服摄盛”“恶俗婚闹”等逾礼越制现象。

(一)对“婚姻论财”、指腹婚等不良婚俗的批判、否定

在清代文人对各种不良婚俗的批判中,首要问题是“婚姻论财”。清初诗人邵长蘅(1637-1704年)在《财婚》诗中云:“古人重嘉耦,今人重财婚。”林伯桐(1778-1847年)也指出“流俗”重奁具、重聘物,“非择配,实择财耳”。[清]林伯桐:《冠昏丧祭仪考》,载于王德:《丛书集成三编》(二五),台北: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第491页。文人对“财婚”现象深恶痛绝。王复礼(生卒年不详)在《家礼辨定》中指出:“人当慕尚古朴,凡百礼仪务从俭约,慎勿过为奢华,以显颓风也。”许三礼(1625-1691年)在《读礼偶见》中告诫人们:“戒争赔送,伤溺女,苦也。戒争聘金,重愆期,失也。”黄本骥(1781-1856年)更是层层剖析,指陈其利弊。

庶人以力田为本业,秋收丰稔,出其盖藏之余,办理昏嫁,鸡黍延宾,荆布饰妇,正田家极乐之事,何必竭终岁之勤以供一朝之靡费。与其称贷而用,致令举室饥寒,何如循分而行,长使合家温饱。至于商贾之流,以逐末为务,虽偶赢不能保其无绌,乃至僭用官绅舆服,竞尚奢靡,不独违制无等,亦将立见困穷。又如有余之家必欲厚赠其女奁田妆资,尚无不可,一切外饰繁文,概可从省,贫者量力。所重婚娶礼成,更无需于多费也。

清代文人对“婚姻论财”的批判、否定时还重点引用北宋司马光(1019-1086年)在《书仪》中的说法。作为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史学家,司马光从社会整体发展角度看待婚俗问题。

文中子曰:“昏娶而谕财,鄙俗之道也。”夫婚姻者,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至于立契约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某女者。亦有既嫁而复欺绐负约者,是乃驵侩鬻奴卖婢之法。岂得谓之士大夫婚姻哉?

在司马光看来,婚姻关乎宗庙、后世,应该重视“性行及家法”,“凡议婚姻,当先察婿与妇之性行及家法如何”。世俗重视财物富贵,这往往是短浅的看法,“勿苟慕其富贵。婿苟贤矣,今虽贫贱,安知异时不富贵乎?苟为不肖,今虽富贵,安知异时不贫贱乎?”而且司马光还指出过多的嫁妆会诱导人变得品行败坏,“苟慕一时之富贵而娶之,彼挟其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其舅姑”。因而,司马光提出男人“有丈夫之气者”,务必打消用妻财致富或利用妻子的关系升迁的念头。到了清代,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婚姻受金钱财物的影响更为突出,这时文人再次援引司马光对“婚姻论财”的批判,作为对“财婚”“夸俗”等非礼行为批判的依据,倡导时俗应回归古礼传统。

另外,指腹婚、早婚等不良婚俗也是文人批判的对象。王心敬(1656-1738年)对此有所评论。

按古议昏之期,男自十六上,女自十四上,此义自好。盖至此则男女之好歹尽见,姻家之盛衰未移,自可无意外之悔,胜后世之孩童襁褓为昏者多矣。今再为酌之,其年亦不可甚大,大约自六七岁至十三四为,则庶为近情合宜。盖不太早,所以防患于意外,而及时议昏,又所以全男女之节,行而易于择也。

许三礼直接告诫人们说:“戒指腹割襟,预免悔亲也。……戒早昏,免夭折患也。”

(二)对婚礼仪节的阐释、重建

在传统社会中,婚礼之所以重要,除了“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本质意义外,婚姻“六礼”中的具体仪节也蕴含着丰富的符号意义,是实现身份认同、建立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为此,对婚俗仪节问题的关注也成为清代文人谈论的热点话题。当民间婚俗与传统礼仪出现差异、矛盾时,文人主要有两种态度。

一是“以礼节俗”,援引古礼对婚礼仪节进行阐释。清代著名礼学家颜元(1635-1704年)在《礼文手抄》卷三《昏礼》中对婚俗移易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他认为应该坚持“以礼节俗”,援引古礼,矫正时俗,例如婚服问题,按照《仪礼》规定:“初昏,壻盛服”。对于“盛服”,朱熹认为:“昏礼用命服,乃是古礼。如士乘墨车而执雁,皆大夫之礼也。冠带只是燕服,非所以重正昏礼,不若从古之为正。”这在《仪礼·士昏礼》中称为“摄盛”。

但是颜元认为不妥,认为“婚服摄盛”的行为不合礼数,应该按照既定的身份穿着。

窃谓礼所以别嫌疑、正名分也,况冠昏成人之始,岂可便教人僭乱之为乎?或谓是以远大相期之意。假如诸侯亲迎便宜服天子服、乘天子车,亦谓之摄盛,可乎?且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有燕服,有礼服。冠昏之际,必用新洁礼服,足为郑重矣,又何必越分粉饰,乃以彰其盛哉?然古人之礼,朱子之言,非可轻议,姑以存疑。

另外,王复礼在《家礼辨定》中对“古礼难行”“习俗当禁”“嫁娶宜慎”“训子守正”“女不当薄待”“访姻宜实告”“婚宜敌体”“婚不宜初定”“礼物从俭”“撒轿”“撒帐”等很多婚俗问题进行了一一辨定。例如“习俗当禁”主要是对“恶俗婚闹”现象进行了分析和批判。王复礼首先对“恶俗婚闹”历史进行了追溯,发现早在晋代时已经有“恶俗婚闹”的记载。

《抱朴子·疾谬》篇云:“俗有戏妇之法,稠众亲属前,问以丑言,责以慢对,或蹙以楚挞,至有伤于流血,可叹也。”《洪氏俗考》云:“今世娶妇之家,新壻避匿,客竞做戏词。以渎新妇,谓之谑亲,或褰裳而针其肤,或脱履而视其足,以于归之妇,同于倚门之娼,诚所谓弊俗也。”

到了清代,“恶俗婚闹”依然在一些地区盛行,“陈□六云:徽州有炒亲恶俗,江淮间为尤甚”。王复礼对此十分感慨,“自晋以来历千余年而不能变,可怪哉!” 面对如此“弊俗”“恶俗”,王复礼认为应该禁止,“此当严禁”,而作为士大夫的家族应该对此以身作则,做出表率,“尤士大夫诗礼之家,以身先之”。

二是坚持“援俗入礼”,对古礼传统进行建构。“援俗入礼”是宋代以来民间礼仪建设的重要方式。司马光在《书仪》中多次“援俗入礼”,将当时的习俗纳入新的礼仪模式建设之中。例如《书仪》中规定婚娶年龄是“男子十六至三十,女子十四至二十”,这与古礼不符,“古礼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究其原因“盖以世俗早婚之弊不可猝革,又或孤弱无人可依,故顺人情立此制,使不丽于刑耳。若欲参古今之道酌礼令之中,顺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则若此之说当矣”。又如《书仪》中载亲迎前一日,“俗谓之铺床。古虽无之,然今世俗所用,不可废也”,虽然可以保留“铺床”之礼,但是不可过于炫耀,“世俗尽陈之,欲矜夸富多,此乃婢妾小人之态,不足为也”。

清代颜元在对婚俗移易问题进行讨论时,在强调“以礼节俗”的同时又强调可以“援俗入礼”,认为古礼虽有不断传承的必然性,但是时俗如有合理之处,亦可采用,礼与俗之间应相互促动、融合发展。例如关于婚礼举行的时间,颜元认为可以从俗,不一定要按照古礼在黄昏时候举行婚礼。

谓之昏者,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阳往阴来之义。今世俗不知昏之为义,往往拘忌阴阳家书,选择时辰,虽昕旦尽夜,亦皆成礼,殊为纰缪。《士昏礼》曰:“记凡行事必用昏,斯受诸祢庙。”“亲迎必用昏,取阳往阴来之义固矣。”“今世俗用鸡鸣昧旦,入门即拜堂,远者则天已旦。窃谓昏姻,人道之始,伦纪之原,即用昧爽,以取天地始开之义,且见其为光明正大之礼,非暗昧苟且之私,其礼不亦重乎?又昭昭举事,乱世可以防强暴之患,即日可以行谒见之礼,亦可以免朱子所疑先配后祖之讥矣。事虽非古,无甚害义理,吾家昏姻从俗可也。”

文人对婚俗移易的关注主要是基于社会整体运行、礼教传统延续的角度展开,具有整体性、理论性和伦理性等特点。他们从社会发展的整体角度看待婚俗移易问题,重点对“婚姻论财”、指腹婚等不良婚俗,以及婚礼仪节进行移易。在风俗移易过程中,一方面,文人强调“以礼节俗”,以儒家礼仪经典、国家礼制为依据,对各种逾礼、“恶俗”行为进行批判,引导其回归礼仪传统;另一方面,部分文人也强调“援俗入礼”,根据生活中的现实情况对古礼进行适当重建。但是从整体上看,文人对婚俗移易的关注,还是以儒礼传统为根本出发点,虽然偶有时俗的渗入,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儒礼传统。儒礼传统是他们批判不良婚俗的理论依据,也是他们孜孜以求的理想社会模式。从本质上看,文人对儒礼传统的不断执著追寻,其目的是实现“精英思想社会化”,将他们奉为圭臬的儒家伦理道德渗入民间社会,实现社会教化的根本目的。

三、礼俗之计:家族管理者对婚俗的移易

婚俗历来都是民俗生活的重要构成,其发展变化直接影响到家庭、家族的未来。费成康指出:“在当时,婚姻是家庭直至宗族的大事。因为娶来的媳妇要主苹蘩,司中馈,诞子孙,以承百世宗祧。” 常建华进一步指出:“在讲求宗法的社会,婚姻的本质是为了传宗接代,是宗族的行为。” 清咸丰年间官山彭氏在家谱中明确指出:“男女婚姻,人伦之始,万福之原,不可不谨。” 清代是中国传统家族制度发展的完善、鼎盛时期,家族组织管理制度严密而周详。在婚俗方面,各地的家族管理者都十分重视对不良婚俗的移易,但是与地方官注重从社会管理角度、文人注重从学理和伦理角度关注婚俗移易不同,他们更重视从生计角度出发,对婚俗进行移易。家族管理者对婚俗移易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一)严禁“同姓为婚”

清代的家族文献中,严禁“同姓为婚”,要求“同姓不婚”的记载非常多。一是集中在家法族规中,很多宗族都在家法族规中明确规定严禁“同姓为婚”。二是在进行礼仪文化、家风家训建设时强调这个问题。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同姓不婚”的观念由来已久。《礼记·坊记》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夫昏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百世不婚,周礼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此后婚娶断不可混及同宗”, 《高林汪氏宗谱·凡例》,民国七年(1918年)。并认为“同姓为婚”违反伦理,“谓姓同而宗不同何妨婚娶。不思受姓之初本一,即今日奠雁亲迎如何称呼?异日墓碑神主作何位置?且有子荣显,同姓之母不准请封建坊”。

为了能够有效禁止“同姓为婚”,清代家族组织通常采取的做法是通过削谱、出族的方式予以惩戒。一些家族规定,如果“同姓为婚”,女性不能上谱,“同姓为婚,大干例禁,且行同犬豕,渎坏彝伦。族中有妻娶同姓、女嫁同姓者,无论富贵贫贱,概不录入”。“妻娶同姓、女嫁同姓”的人是不能进家谱的。有些家族的规定更加严格,如娶同姓,其夫也会被削谱。“同姓不娶,而良贱亦不得为婚。如误娶同姓者,其妇不许入谱。故犯者,并削其夫。”

即使是同姓不同宗,通常也禁止婚配。“同姓百世,婚姻不通。我族从前有以不同宗而联姻者,殊属悖谬。……自此以往,宜咸遵例禁,切勿仍蹈前非。” 如果以前有同姓为婚的现象,在家谱上要进行特殊处理。黄氏家族规定:“同姓不婚,周礼则然。谱内有男娶黄氏、女许黄姓者,虽不同宗,仍属同姓,理宜隐讳,今缺小横以避之。后之结婚姻者,必慎必戒。” 与之相比,汪氏家族则更严格,“同姓不婚,礼有明训,吾家或配亦汪氏者,虽系别宗,概留阙文”。 《皖桐西乡汪氏家谱·枝巢三溪老谱凡例》,清道光元年(1821年),国家图书馆家谱资料室藏。

(二)严禁“婚姻论财”

清代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江苏、福建、浙江、江西等地的“婚姻论财”现象十分严重。顺治年间江西吉安地区“婚聘至较金多寡,娶则计粧厚薄,以婚姻为市道”。 清乾隆年间江苏地区“自行聘以及奁赠,彩帛金珠,两家罗列,内外器物,既期贵重,又求精工。迎娶之彩亭灯轿,会亲之酒筵赏犒,富贵争胜,贫民效尤”。 虽然地方政府不断发令禁止,文人也不断对此进行批判,但是“婚姻论财”在民间社会还是长期存在。对此,很多家族都在家法族规中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禁止“婚姻论财”。

嘉庆十年(1805年)甘肃金城颜氏家族在《家训十条》中明确提出“嫁要不可论财”,“娶妇之家,多以嫁资丰盛为幸。不知风光不过一时,余润之气不长”。这是因为女子“见盛资挟自母家”,便会“恃气骄横”,与夫家产生矛盾;同时,“若论财,是卖婢鬻奴之法,岂士大夫家之礼哉”。颜氏家族明确反对“婚姻论财”现象。

吾宗子孙,凡男婚女嫁,各量家计,以为厚薄,不可强为嫁娶,持撑门面。……倘嫁女之家,先计聘仪财礼,其人必不淳朴,则其女之性习可知。娶妇之家,属意厚资,是图资财而聘吾女也,财竭则必致怨。故凡议亲较财者,不尚德者也,可勿与之婚姻。

浙江东阳马氏家族强调婚姻“尚贤”,不能贪图钱财,“男女居室,人之大伦。……迩来风俗浸衰,不图聘礼之丰,则求妆奁之盛。……则配尚贤,毋因贫富。凡我同宗,尚其念之”。徽州休宁地区长期以来“婚姻论财”现象严重,“有过听媒妁之言,不以性行家法为务,而惟依财附势是急也”。对此,吴氏家族在《家规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昏姻必择温良有家法者,不可慕富贵以亏择配之义。”

清代“婚姻论财”现象非常严重,但是并非清代所独有。实际上,“婚姻论财”现象在宋代就已经出现。在宋代以前,婚姻重门第,结婚时的聘礼通常都高于嫁妆,但是到了宋代,门第观念渐趋弱化,婚姻论财日益严重。“被迫为女儿筹备实物嫁妆的风气从宋代初期开始增长。到11世纪中期,事情看起来表现为,嫁女比娶妇要花更多的钱财已成理所当然。”北宋侯可(1007—1079年)任华成(四川)县令时发现当地有很多未婚的老姑娘,原因是“巴人娶妇必责财于女氏,贫人至有老不得嫁者”。同样,蔡襄(1012—1067年)在担任福州知府时也发现当地“婚姻论财”问题十分严重,“娶妇何谓,欲以传嗣,岂为财也。观今之俗,娶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这种现象到了明清时期仍长期存在。

同样是对“婚姻论财”问题的移易,地方官、文人与家族管理者等三者间的关注重点并不完全相同。在地方官看来,最重要的是如何运用国家权力解决自己管辖地域内的问题,即提出明确的移易准则和数额规定,要求地方民众遵照执行。相较之下,文人对“婚姻论财”的关注,强调的是婚姻本义的重要性,进而否定“婚姻论财”的合理性,引导世俗回归礼仪传统。

“婚姻论财”是地方官、文人进行婚俗移易时的首要问题,但却不是家族管理者进行婚俗移易的首要问题。在家族管理者看来,“同姓为婚”更应该被重视,因为这是关乎子嗣繁衍、伦常秩序的大事。而“婚姻论财”问题虽对家族有所影响,但是他们能做的非常有限。“婚姻论财”问题已经严重超出了某个家族的管辖范围,家族能够对本族人进行约束、惩治,但是无法对其他外族人形成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家族组织通过谆谆教导的方式教诲族人重视婚姻本义,不要“婚姻论财”;另一方面家族组织通过家法族规的方式对违反者实施削谱、出族等惩治,但是他们不能像地方官那样制定具体标准。

(三)严禁“良贱为婚”

传统家族将族人的婚姻视为扩展家族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所以对于联姻对象的选择十分谨慎,一方面强调要重视门当户对、家风清良,另一方面又严禁与娼妓、丐户等低贱之家结亲,如有违反,要削谱、出族。例如忻氏家族规定:“娶丐户之女者,出族,其所生子女并出,竟削不书。” 车氏家族规定:“甚有不别良贱,混娶娼丐仆妇者,并其夫会削不书。” 祖氏家族规定:“若奴仆娼优,及世有恶疾、世有恶名者,贪其财色,冒昧娶之,上辱祖宗,下累子孙,断乎不可。嫁女尤关紧要,盖女为吾身骨血,皆祖宗遗体,苟配失其所,陷匪人,流下贱,先人痛于地下,合族羞于世间,可或苟乎?自后有出于此者,必革出祠外,不登谱中,慎之慎之。” 杜氏家族虽不削谱,但要求“娶仆隶下族之女为妇者,削去妇姓,直书妇名以贱之”。 周氏家族规定:“有娶娼妓为妻者,男女均不立主。”

有些家族虽然没有对此作出出族、削谱、革除祠堂等惩戒措施,但是不允许“良贱为婚”者出席宴会等集体场合,“娶嫁固不必攀援富贵,须择故家旧族,门户相当为要。如婚缔下流,男、妇、女、婿不许入席”。 在传统家族社会,家族宴会是宗族盛事,也是确认族人身份的重要场合。马氏家族通过是否给予族人仪式身份的方式,确保族人不“婚缔下流”。

(四)严禁转房婚、指腹婚等畸形婚姻形态

在家族生活中,除了常规的婚姻形态外,在一些地区还存在转房婚、指腹婚、典妻等畸形婚姻形态。面对这些畸形婚姻形态,家族都会在家法族规中予以明令禁止。“近俗更有可耻之事,有叔嫂转房者,有伯兄与弟媳转房者,相习成风,恬不为怪。不知伦理乖张,廉耻尽丧,真与禽兽奚择哉!律拟大辟,犹不蔽辜,我宗孙子切宜慎之。” 为了杜绝此类婚姻的出现,家族还会要求族长、房长等人负责对此加以监督管理。“伦正夫妇,以明大端也。世有不避同姓而成夫妇,甚至兄亡收兄嫂,弟亡收弟妇,大干律例。……此两种愚昧之事,全赖亲房户长痛加告诫。” 如果有人不听劝诫,一意孤行,家族也会通过具体方式进行惩戒,例如在家谱书写时,“有男、妇转婚者,生不书年月日时,死不书公妣,戒杜伦也”。 《汪氏宗谱·凡例二十四条》,清同治十年(1871年)。

从以上可以看出,婚俗的移易是清代家法族规的重要内容。家法族规是族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具有宗族成文法的效力”。其内容都是对重大生活问题的规定,而对“同姓为婚”“婚姻论财”“良贱为婚”等婚俗问题的谴责与惩戒充斥于家法族规中,这足以表明以族长、房长为代表的家族精英为了保障家族生活的平稳运行,必然会利用家族所拥有的权力、资源对家族生活中出现的具体婚俗问题做出严肃处理。族人如有违反,轻则被训斥、教导,重则给予经济处罚,或是施以鞭笞等刑罚,严重者会被革出祠堂、削谱、出族。

四、结语

清代婚俗移易的历史实践表明,知识精英是推动婚俗移易的重要力量。在参与婚俗移易过程中,知识精英的身份具有多元性,既有执政一方的地方官,也有以传承儒礼传统为己任的文人,还有负责家族组织管理的家族精英等。多元主体参与到婚俗移易实践源于清代婚俗被纳入国家礼典、礼治观念不断强化、商品经济的繁荣,以及庶民家族组织发展到鼎盛时期等历史因素的共同作用。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知识精英群体不仅积极参与到婚俗移易实践中,而且其实践理念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即坚持“以礼节俗”的基本原则,强调儒家婚礼传统的正当性,认为婚礼必须严格遵循《礼记》《仪礼》等儒家经典以及国家礼制的要求,不能与之有悖,否则必须进行移易。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知识精英群体在婚俗移易问题理念上存在共性认知,但是在具体移易实践过程中,因社会身份的差异又表现出鲜明的阶层性、针对性。

当知识精英以地方官身份进行婚俗移易时,他们会更加关注婚俗中“婚姻论财”等容易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相关陋习。在移易实践过程中,他们往往会强调措施的区域性、实践性与实效性,因而制定明确的婚俗移易原则、标准,通过国家权力强制性要求地方民众执行,其目的是解决基层社会问题、维系社会稳定。当知识精英以文人身份参与移风易俗时,他们的主要目的是延续几千年的古礼传统,维护儒家伦理秩序。在具体的实践措施上,文人面对婚俗中的陋习,多是对此进行理论辨析、倡导,从伦理上对各种违背婚礼传统的现象进行批判和纠正,并没有过多涉及执行、实践层面,有时仅是少数文人自己以身作则,为世人做表率。相较之下,乡村中的家族组织管理者处于社会基层,婚俗移易之所以成为他们的关注重点,源于婚姻是家族发展的关键,是子嗣绵延的基础。他们参与婚俗移易,主要关注的是与家族发展、子嗣绵延相关的“同姓为婚”“婚姻论财”“良贱为婚”以及畸形婚姻等婚俗陋习,力图通过家法族规的方式对此予以移易。

可见,婚俗移易虽然是清代知识精英群体共同关注的问题,但是受社会身份、职权差异等因素的影响,知识精英内部不同群体间参与婚俗移易实践的目的并不相同。这也就决定了知识精英内部不同群体间在婚俗移易中的关注点、移易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婚俗是民众日常生活的重要构成,如何移易发展不仅是历史问题,也是当下社会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移风易俗是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重要工作内容。

大力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破除陈规陋习、传播文明理念、涵育文明风尚。移风易俗的首要内容是以抵制天价彩礼、厚葬薄养、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为着力点……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小事不办,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清代知识精英“以礼节俗”的婚俗移易实践为当下移风易俗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是移风易俗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协同合作。当代社会移风易俗实践关乎社会发展和传统文化的延续,其顺利开展既需要政府的主导与推进,又需要专家学者进行理论构建,阐明移易的依据与意义,还需要民间社会组织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实践、调试,进而使婚俗移易的具体措施与地方民众的日常生活紧密贴合,真正服务于婚俗发展的需要。

二是加快构建新型婚姻礼仪形式。清代知识精英开展婚俗移易实践时,其目标十分明确,即回归以《仪礼》《礼记》《家礼》等儒家礼仪经典所构建的婚姻形式。当代社会婚俗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尚未形成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新型婚姻礼仪形式,这使得移易工作多局限于禁止铺张浪费、高价彩礼等经济方面,在引导婚俗发展方向方面难以继续深入开展。

三是加大对婚姻核心价值的挖掘、提炼和传播,发挥礼俗教化功能。清代知识精英参与婚俗移易实践时,他们反复强调在农业宗法社会中,婚姻具有“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核心价值。当代社会移风易俗过程中也应重视对新时期婚姻核心价值的挖掘、提炼和传播。只有民众对婚姻核心价值有所了解和接受,才能从根本上破除“面子”“攀比”等不良风气,使得移易工作获得长久效果。

原文载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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