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苏行申549号
王某,女,1989年参加工作,为工人。2009年2月1日起,先后连续在数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从事律师工作。
2018年4月,王某所在单位江苏XX律师事务所向市人社局提出准予王某退休的申请。
2018年5月24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市人社局认为,王某的工作岗位为律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相关通知,此岗位系技术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王某为此起诉人社局。王某认为,其岗位虽为律师,但身份是工人,且王某单位也认可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30189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所载,法律职业资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畴,律师职业属于法律职业资格之一,故市人社局将王某的工作岗位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并无不当。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相应基层干部的退休条件包括退休年龄进行了规定,但该办法并未将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单位人员的退休年龄、条件等作出规定。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实施)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该办法未明确“企业”性质,规定企业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
2007年9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007年10月25日,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实施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根据上述规定,市人社局将王某的退休年龄认定为需年满55周岁,具有相关依据,市人社局不批准退休,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王某不服,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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