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2年11月29日22时47分许,付某琨酒后驾驶载乘何某的陕F2***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固县城许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城许路4KM+800M处与左侧由黄家村路口驶出方某伟驾驶载乘刘某秀的陕A0***3号小型越野客车左转弯后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陕F2***7号小型普通客车因碰撞后自燃烧毁。致付某琨、何某、方某伟、刘某秀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付某琨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65mg/100ml,付某琨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经现场勘查、调查:付某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第四十二条二款之规定;方某伟在车辆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一款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付某琨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伟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刘某秀无事故责任。
案例二
2022年12月28日13时许,胡某咚驾驶二轮共享单车沿108国道机动车慢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108国道城固县天盛驾校门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陕F2***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机动车超车道发生碰撞,致胡某咚和张某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胡某咚驾驶非机动车承载超过12周岁的人员,未在非机动车道通行,转弯前未减速慢行,未伸手示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四)项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张某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胡某咚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悦本起事故无责任。
来源:城固交警 编辑:燕子 审核: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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