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田先生的车送到一家店维修,一个月后提车发现配件全部换成旧的,并且轮胎也换成了10年前的旧轮胎,田先生要求换辆新车。店家:给的修车费太低,只能通过更换零件回本。
田先生的车子发生事故,被送到一家店维修。他平时做事都比较小心谨慎,在车子送到店里面后,对车子的各个部位当着店员的面拍照留存。然而令田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即使他已经拍照留存车况,最后车子零件还是被偷换了。
车子送到车店一个月后,田先生接到了对方的提车消息。修了一个多月的爱车终于修好了 ,田先生迫不及待的赶往车店。
在车子送到车店维修期间,他听说车零件有被偷换的情况,于是在提车之前,当着店员的面打开车窗盖检查机头,发现里面该换的零件没有换,新的零件也被更换成旧零件。
原本完好无损的四个轮胎被换成了10年前的轮胎,看到自己的爱车变成了一辆报废车,田先生当场要求该店给个说法,提出换车的要求,而该店里面的人并不理会,多次讨要未果,找来了帮忙员。
有了帮忙人的介入,该店的店长承认偷换零件的事实。但他表示自己这也是无奈之举,因为田先生的车走保险,车险公司给的维修费太低,为了不做亏本买卖,才选择去市面上买一些拆车件换掉田先生车上的新车件。
面对店长的解释,田先生真是哭笑不得,当场指责店长,他们不仅偷换车上值钱的零件,就连完好无损的四个轮胎也被换成10年的旧轮胎,真的是太过分了。表示如果自己没有及时发现,真的是后果不堪设想。
而店长并不觉得自己这么做会给他人造成多大的伤害,只是轻描淡写的说,轮胎确实是旧了一点,不过可以给一年的质保。
而帮忙员经过了解知道,该店把田先生的车子零件更换,是因为车险公司给的维修费太低。于是质问店长,作为生意人,如果觉得亏本完全可以不接,现在更换旧零件并且轮胎也是报废的,到时候出事谁来承担后果。
而店长做出解释,当时车子已经维修了一半,车险才出维修标准以及费用,如果按照他们的标准维修,这点费用对该店来说是做亏本生意 ,所以他们才出此下策。
最后经过协商,田先生和店长各退一步,店长表示会和车险公司协商,一个星期内会给田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而田先生对此也表示同意。
田先生的车子在车店维修,该店因觉得维修费用低,私自把车上的新零件换上旧零件,该如何定性该店行为?
1.田先生的车子放在车店维修,双方就是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店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来修理车子,按照规定更换零件,而实际上该店并没有按照规定履行, 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正常的修理思维,肯定是更换损坏的零件,而不是像该店这样把所有的零件换成旧的,明显的是不符合规定的,该店应当把原来的零件换回来,并且损坏的按照约定维修。
同时,由于原本不需要更换的零件被更换,这样来回的拆卸安装,肯定会造成车子的损失,因此该店要承担赔偿责任。
2.在未告知车主的情况下,该店私自偷换田先生的零件,把新的零件拆掉,换上旧的零件,这样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该店因为车险公司给的维修费过低,为避免这单生意亏损,因此采取偷换零件换取一些利益而减轻亏损,偷换顾客的车零件,实际上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田先生有权要求三倍维修费的赔偿。
总有一些店家不诚信经营,作为消费者,车子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前,一定要做好车况的拍照留存,修好后也要检查车辆,避免店家的不良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因为车险公司给的维修费低,店家就偷换田先生的车零件,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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