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李是高中同学,均系未成年人。小王家境殷实,学习成绩较好,父母让其自行保管使用压岁钱以示鼓励和奖励。小李家境一般,花销大,常向同学借钱。 春节刚过,小王手里攒了小几万压岁钱,为了增加压岁钱的价值,小王萌生借钱生利的想法。于是,借了部分压岁钱给小李 ,并让小李出具逾期归还按本金的24%计算违约金的借条。借款到期后 小李无力偿还, 小王让小李重新出具借条,并 通过利滚利的计算, 要求小李还款20000元。新的借条出具后, 小王催收未果,诉至南康区法院要求处理。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双方之间实施的借贷法律行为已由双方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仅有其向被告小李转账6000元的转账凭证佐证,为了不助长未成人之间借钱生利的风气形成,法院仅支持由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被告李某、张某作为小李的监护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张某(小李父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小王归还借款6000元。
监护人应在家庭教育中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引导未成年子女根据自身的辨识能力和程度,实行与自身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刘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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