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林业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人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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