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社、物价、财政部门了解。
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申请进行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高于原鉴定等级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结论低于原鉴定结论或者与原鉴定结论相同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缴纳。申请人所在单位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缴纳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申请人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给申请人缴纳或缴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比如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比如石家庄石人社字〔2018〕17号规定: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20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其中符合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改制企业的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由病退申请人负担)。
又如福建闽价费〔2014〕121号一、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省和设区市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取,具体标准为:初次鉴定每例320元;再次(复查)鉴定每例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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