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通过担保买了台小轿车,由于还款逾期车被对方给拖走,可是当他还完欠款取车时,没想到对方竟然让他交8500块钱的拖车费!不然,车子就不允许开走。
张先生年轻气盛,看到别的小伙伴都能开着车,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风驰电掣,他也想拥有一台属于自己的车。
可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手上就只有几万块钱,还想拥有一台车,这可如何是好?
朋友的一番话,点醒了梦中人,于是他就想通过贷款的方式,把车买下,可是屋漏偏逢连夜雨,经过一番查询,他的征信还有问题,根本就达不到借款的标准。
都说办法总比困难多,经过对方的指点,他通过某担保公司顺利的批下来一笔9万块钱的车款,一台115000元的二手车就到了他的名下。
可是好景不长,他还了几个月的车款后,手头就越来越拮据,为了缓解压力,他就开始东拼西凑,可还是逾期了两次。
给他做担保的经过几番提醒催促,他还是未能如约还款!
其实张先生也知道,欠债还钱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由于手头紧张,逾期的几千块钱却迟迟还不上!
能做担保的想必大家都知道,没两把刷子根本干不了这行,几经催促,也不见张先生有还款的意愿,于是就把车从益阳拖到了长沙!
要说这张先生也很奇怪,分明就是个不见棺材不落泪的主,他看车被拖走后就凑了点钱,把逾期的钱就给还上了。
他本以为,还完钱取车对方会立马放行,可没想到,对方明确告诉他,要想把车开走,就得交8500块钱的拖车费!
听到对方这么一说,张先生顿时就懵逼了,但是他觉得,从益阳拖到长沙一共不到180公里,有千八百块钱的就足够了,凭什么要8500块钱?
为了尽快能把车在少花钱或者不花钱的情况下顺利开走,张先生决定寻求帮助!
面对镜头对方表示,他们也没有拖车的资质,便委托了第三方拖车公司把车拖回来,如果不拖车,他也不还钱,现在收取的费用都是由第三方收取的。
帮助张先生调解的人表示,无论是哪方拖车,总该有一个收费的标准吧?
而对方则表示,没有什么具体标准,收费8500块钱就是这个行业的规矩!
可是当他们想联系拖车公司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对于这件事,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又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1、张先生车贷逾期,担保方有权拖走他的车吗?
众所周知,因贷款购车产生逾期后车被拖走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可是车主在维权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担保方没有经过张先生的允许,擅自把逾期还款的车辆拖走,已经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这台车的所有权是张先生的,欠贷不还只是双方的债务关系,所以说担保方没有任何权利,将他的车拖走。
在担保的过程中,双方一定会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对方在收取担保费的同时,也要避免自身的风险,他们一定会在条款中约定,如果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他们就有权拖车。
但是,即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这样的约定,这个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这条约定已经超越了物权法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担保物只能有抵押权、质押权和滞留权。
说的通俗一些,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这台车只能在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担保范围内进行设定,超出部分则无效。
看到这里您可能不理解,难道作为担保物,在对方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不可以处置担保物吗?
我举个例子或许你就明白了,贷款买房子大家都知道,但房主一旦逾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放款行不能把房子据为己有,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将房屋拍卖,还完房款后,要把剩余款项返还给原房主。
就本案而言,担保方拖车的行为,主要是保护债权的一种方式,但本质上却是一种私立救济,法律上称之为财产保全,这种行为只有法院才可以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执行他人的财产。
再说的通俗一点,比如张三欠李四的钱,李四不还,张三就跑到李四的家把牛给牵走,把车给开走或者把房子给占了,这不乱套了吗?
综上所述,担保方没有权利把张先生的车拖走,即便他们想进行财产保全,也要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由他们来执行。
2、收取8500块钱的拖车费合理吗?
双方的合同属于债务关系,车辆只是属于担保物,既然担保方无权处置担保物,擅自拖车的行为显然不合法,一个违法的行为怎么能有收费的理由呢?
这笔费用,是由担保方违法操作导致的,因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所以张先生有权拒绝支付。
最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虽然担保方的做法有些欠妥,但是他们有权追究张先生的违约责任,希望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能把这件事完美解决!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想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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