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昆山,曾发生一起多人轮奸一人的恶性案件,四男一女KTV唱歌喝酒后,四名男子乘女子酒醉之机同女子发生关系,四名男子均被判刑。
案发当日凌晨1时许,男子罗某、聂某强、刘某林、张某平等人在昆山市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天揽月”KTV唱歌喝酒,四人觉得几个大男人在一起喝酒唱歌缺少点气氛,罗某就电话喊来女子郑某一起饮酒作乐。
5人一直嗨到凌晨3时20分许才分开,郑某大醉,罗某、刘某林将醉酒的郑某送至陆家镇一商务宾馆8305号房间,途中被害人郑某呕吐两次。
至酒店房间后,罗某下楼买东西,刘某林看着醉倒在床上的郑某,顿起邪念,上前亲吻郑某,对郑某浑身乱摸一通,正当刘某林欲更进一步时,因罗某回房而被迫放弃。
刘某林在罗某返回房间后将二人留在宾馆独自回家。
罗某利用郑某处于醉酒状态不知反抗之机,在宾馆房间内两次与郑某发生关系。
罗某歇息片刻又电话叫来一起嗨歌的聂某强,向其炫耀自己“上”了郑某两次。
聂某强见郑某仍然醉酒未醒,便上前对郑某上下其手,抚摸郑某身体敏感部位,欲与郑某发生关系,但因生理原因而未得逞。
聂某强消停一会后,又叫来刚刚一起唱歌喝酒的张某平,张某平获知罗某两次与郑某发生关系后,也想乘机占郑某便宜,却同样因生理原因而未得逞,只是抱着郑某使劲亲吻抚摸。
期间罗某、聂某强先行离开,张某平正在对郑某亲吻抚摸之际,郑某清醒过来,张某平见状强行挣脱郑某的拉扯逃离宾馆。
郑某发现自己被侵犯后报警,聂某强主动投案,罗某等三人也先后落入法网。
1、罗某等四人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其中利用妇女醉酒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之机与之发生关系的,属于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强奸,因为妇女处于醉酒状态,此时处于大脑无意识状态,不能正确表达,故而不能以被害人没有反抗而视为同意。
同时,对于实施犯罪者却不能因为其醉酒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有明确规定,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除了罗某以外,另外三人均只是对郑某上下其手、周身乱摸,三人在法庭上均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不属于强奸。
从客观表现来看,强制猥亵和强奸未遂确实有诸多相似之处,都表现为强行亲吻、抚摸被害人身体敏感部位,差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通过猥亵满足欲望,后者则是想发生关系。
强制猥亵和强奸未遂二者不仅罪名不同,在量刑上也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在本案中。
但三人的辩解意见均未被法庭采纳,因为三人在侦查阶段均供述得很清楚当时都是冲着发生关系去的,只是各自由于种种原因未得逞。
2、对罗某等四人该如何量刑。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但轮奸的却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所谓轮奸是指2人以上先后和同一受害妇女发生关系。
本案中罗某在自己强奸郑某后,又喊来聂某强,还无耻地向聂某强炫耀自己与郑某发生了两次关系,并暗示聂某强也可以同郑某发生关系。罗、聂二人主观上具有轮流强奸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都已着手实施了强奸行为,构成轮奸情节。
聂某强因身体原因强奸未能得逞,其征得罗某同意后又叫来了张某平,罗某又明确告知张某平其已与被害人发生两次关系,张某平在此情形下,在罗、聂二人均在房间内时上前欲强奸郑某,只是同样由于身体原因未得逞。因此,罗、聂、张三人存在犯意沟通,应系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三人均构成轮奸情节。
对于刘某林而言,在罗某短暂离开房间期间,刘某林临时起意欲强奸郑某,但在罗某返回后,刘某林作为罗某的长辈亲属,害怕图谋不轨之事败露,迫不得已放弃,后随即离开。
显然,刘、罗二人之间未就共同轮流强奸被害人达成犯意沟通,现有证据亦不能充分证实刘某林明知罗某欲强奸郑某而对罗提供帮助,故刘某林和罗某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具有轮奸情节。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对四人作出判决,其中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聂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张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刘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至此,罗某等四人的恶行受到应有的处罚。
对于郑某而言,醉酒导致自己惨遭摧残,教训可谓深刻。罗某等四人也因为酒后无德,一时没有控制住自己的邪念和欲望而失去多年的人身自由,也可谓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不知道他们又是否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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