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高速发展,因夫妻一方打赏主播引发的案例亦是层出不穷。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打赏主播,另一方能否追回这一问题,早年虽存在争议,但目前司法实践的观点已趋向统一,能否追回主要取决于夫妻一方打赏主播的方式。
*财产纠纷问题
一、夫妻一方充值打赏主播的行为不构成赠与,而是属于消费行为,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返还
相关案例: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4515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
1.关于林佰在陌陌平台打赏的性质为何?俞某认为林佰的该行为系赠与行为,但本案实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外人林佰与陌陌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注册成为陌陌平台的用户,按照协议约定接受该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其在陌陌平台上向主播进行的打赏系将真实货币在陌陌平台充值兑换成虚拟的“陌陌币”,换取陌陌平台上的各种道具后,再向平台主播发送。
但一方面,林佰打赏的并非真实钱款,而是虚拟道具,该道具是产生并储存于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等衍生物,且不能直接兑换回金钱;另一方面,林佰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亦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故林佰通过充值取得虚拟道具对程某进行打赏并非无所得,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应为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2.俞某所提程某及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向其返还林佰打赏的“陌陌币”所对应充值款项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俞某主张林佰与程某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持续不断、次数及总额远超正常人收入的打赏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程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对获得该打赏赠与的行为非善意。
3.但一方面,林佰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和种类,既应理性安排管理自己的支出和消费,也应遵守其与陌陌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而林佰在陌陌平台的充值、打赏行为持续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充值数额以百元、千元为主同时,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具有平等的管理和使用权。
俞某与林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时并无义务审查购买者的婚姻状况及是否已取得配偶同意,且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无从推断林佰是否侵害他人的财产处分权。
……据上,俞某认为本案应基于林佰赠与无效并按不当得利诉请程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中合法、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类似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9826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民终2598号
*财产纠纷,用法律解决问题
二、夫妻一方在网络平台上打赏的行为不构成赠与,无权要求返还款项,但私下转账的打赏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方有权要求返还
相关案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6928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陈丽在快手平台针对不特定快手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而林立观看陈丽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陈丽与林立之间系无名合同法律关系。
该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合同法律关系,在于对于陈丽直播表演的价值的认定并非由陈丽决定,而是由林立自行决定。但该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效力。而赠与合同为纯获利益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属于无偿合同。
故陈丽基于直播表演获得收益,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陈楠主张林立观看陈丽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林立与陈丽之间系赠与合同关系的观点不成立。同理,林立在快手平台购买快币进行消费,林立与快手公司之间亦非赠与合同关系。一审对陈楠主张陈丽、快手公司连带返还该部分钱款不予支持,与法不悖,并无不妥。
对于林立与陈丽在陈楠与林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展为婚外情关系,之后,林立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陈丽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林立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林立未经陈楠同意赠与陈丽钱侵犯了陈楠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福州财产纠纷律师——蔡思斌
蔡思斌律师,迄今为止已深耕家事法律领域20年之久,从业期间,代理过一系列典型诉讼与非诉讼家事案件,尤其在婚姻家庭、离婚协商、争取孩子抚养权、遗产继承、房屋争议、财富传承、合同见证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拥有丰富的诉讼代理与非诉协调经验和扎实高效的办案技能与实务经验。
针对本次法律案件分享,蔡思斌律师表示:希望通过“精准普法”方式,以身边的真实案例让广大民众对法律有更多的认识与了解,增强对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最终能真正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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