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一男子冒充富二代同时和六名女性保持情人关系,长达半年的时间,不但骗了色,还骗了35万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男子郑某1987年出生,从小不好好学习,高中没有读完便辍学,踏入社会后不学无术,没有正当职业。2017年郑某因诈骗罪而锒铛入狱,2020年6月,郑某因表现良好被假释。出狱后的郑某没有任何生存技能,他也没打算改邪归正,准备重操旧业。
郑某把目标盯在了那些急于求成、涉世未深的年轻女性身上,这些女性不但单纯好骗,还比较开放,甚至发现被骗也羞于报警。于是郑某把自己包装成一个婚姻中介的身份,每日在朋友圈发一些豪车别墅,以及出入高档场所的图片。当有女性对他的身份有兴趣时,他便称自己手中有大量的优秀男性资源,可以帮助女孩嫁入豪门或者寻求包养提供途径。
郑某在各大网络平台发布这些信息后,就静等 “鱼儿上钩”。按理说这种低能的骗术,一般人都不会去理会,可现实中没有社会经验,想嫁入豪门实现财富自由的女孩还是有的,很快就有几个女孩抱着“试试”的态度联系了郑某。
见有鱼儿上钩,郑某便一本正经的介绍起了自己手头的资源,并把这个行业吹嘘的很是神秘,一般人根本无法接触这些渠道,当女孩有些犹豫时,郑某又承诺只有在介绍成功后才收取费用。这样那些女孩就放下了防备,觉得这样挺好,起码不会被骗钱。可不曾想,这只是郑某骗财骗色的第一步。
当女孩愿意让郑某介绍的时候,郑某会跟这些女孩介绍,自己手中现阶段没有可以嫁入的豪门,得慢慢等,长则几年,短则几个月,不过现在有可以被包养的资源。女孩一旦同意后,只能当地下情人,不过这些富二代出手十分阔绰,给的报酬自然也不菲。
女孩听郑某这样说,觉得也可以现和富二代处处试试,万一能成功上位不也是个机会吗?
郑某又转换成富二代的身份,去租车公司租豪车,穿一身高仿的“名牌”和女孩见面。郑某长相一般,可有豪车名牌服饰加持,女孩也就任郑某摆布了。往往郑某和这些女孩第一次见面后,便玩起失踪。这些女孩只能通过“中介”去联系心仪的“富二代”,郑某再次告诉女孩,可以再帮她约“富二代”,不过得付中介费了。
认为自己认识“富二代”的女孩自然不会轻易放手,于是按照郑某的要求支付了不菲的“中介费”。郑某于是再次以“富二代”的身份出现,用女孩支付的钱再去租豪车、买礼物、吃饭、开房等。等这些钱被开支的差不多,“富二代”郑某再以二人不合适为由和女孩分手。
就这么低劣的手段,前前后后有六名女性上当,这些人都是交了一大笔的中介费,短短的半年时间,郑某骗取了六名女性35万,平均下来,每人被骗6万元左右。
本案之所以案发,是因为有一些女孩直到“富二代”失联之后,才彻底醒悟过来,可此时她们已经被骗财骗色。2021年1月,警方将涉嫌诈骗的郑某抓捕归案。
可到案的郑某直到自己一旦坦白罪行,将再次面临牢狱之灾,他就是死鸭子嘴硬,坚持辩称自己和这些女孩谈恋爱,最多说自己滥情,渣男,怎么也构不成犯罪吧。可当警方把“富二代”和“中介”都是郑某一人假扮的证据出示给郑某时,郑某立刻傻了眼。
郑某一人扮演两个角色,虚构能够提供介绍富二代途径的事实,致使被害女性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向郑某支付了所谓的中介费,遭受损失,郑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浙江省最高院关于诈骗案件中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是,诈骗的数额在6000元到1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诈骗的数额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郑某诈骗数额在3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节,应出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郑某的行为虽然卑劣和令人不耻,但那些女孩在与之发生关系的时,都处于自愿的情况下,所以郑某也未违背妇女意志,因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QJ罪。
同时,郑某是假释人员,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郑经在2017年犯诈骗罪,判处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10月10日是他的假释期,如今再犯诈骗罪,依法取消假释,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四年零三个月。
笔者点评:这个案例也给少数部分女性敲了警钟,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所谓的高级中介还有包养,都是不合乎法律和伦理道德的,为了钱财而误入歧途,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更是对自己以后的另一半不负责,一旦抱着侥幸的心理,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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