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因L在仲裁程序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2019年5月6日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198号”决定书,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L撤回仲裁申请。
2019年6月19日,L基于相同的仲裁请求再次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6月25日出具了“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723号”决定书,对申请人L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如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7月10日L基于与仲裁相同的诉讼请求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市南法院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L在仲裁程序中确属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其起诉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故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L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L。
职工上诉
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2019年5月6日仲裁时记错开庭时间,收到仲裁按撤回申请的裁定后,上诉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申请至法院起诉,应予受理。
二审青岛中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对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723号决定书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54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92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L,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联多美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京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蕾蕾,董事长。
上诉人L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联多美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5434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L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2019年5月6日仲裁时记错开庭时间,收到仲裁按撤回申请的裁定后,上诉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申请至法院起诉,应予受理。
青岛联多美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因L在仲裁程序中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2019年5月6日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198号”决定书,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L撤回仲裁申请。2019年6月19日L基于相同的仲裁请求再次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6月25日出具了“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723号”决定书,决定如下:对申请人L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2019年7月10日L基于与仲裁相同的诉讼请求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L在仲裁程序中确属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其起诉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故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L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L。
二审查明,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723号决定书,决定如下:对申请人L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如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对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723号决定书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初54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刘昭阳
审判员 林伟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翟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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