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23日)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
沙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通告
明令禁止
非法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
各类烟花爆竹
襄都区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燃禁放禁销烟花爆竹的通告
全区广大居民朋友:
为有效防止火灾、人身伤亡及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损失等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空气烟粉尘污染,进一步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全面禁燃禁放禁销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辖区行政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禁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运输、销售、燃放、储存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严格落实禁产、禁运、禁销、禁放、禁存“五禁”工作要求。
二、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同做好禁燃禁放禁销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旭阳园区管委会为烟花爆竹“五禁”的责任主体,督导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五禁”的宣传、教育、巡查等管控工作。
三、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罚、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火灾、人身伤亡、公共和私人财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对不听劝阻、恶意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4小时举报电话:
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 110、3098041
邢台市襄都区应急管理局:12350、3066869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沙河市
沙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严禁非法经营、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严禁非法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五禁”)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时间和品种
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非法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生产、运输、储存管理与处罚
在沙河市全市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非法经营、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准予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内容向社会公告。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管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每名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公安部门110(昼夜);应急管理部门0319-8700691;生态环境部门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沙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来源丨邢台襄都发布、沙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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