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不满商家的服务,
在网上发布差评,
商家能够以此为由,
公开顾客个人信息吗?
01典型案例
顾客不满商家的服务,在网上发布差评。随后,该商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店员与顾客的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顾客消费时的监控录像。
顾客认为商家公开发布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个人信息权益,于是向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而商家认为,顾客在网上随意发布差评,侵害了自己店铺的名誉,要求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顾客的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顾客消费时的监控录像,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向顾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02个人信息的范围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但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例如:自然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本案中,顾客的微信账号信息、顾客消费时的监控录像都属于顾客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能够识别到顾客本人。顾客的微信聊天记录更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3个人信息的处理及原则
收集、储存、提供、公开个人信息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本案中,商家拍摄、储存顾客的监控录像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商家在微信公众号公开顾客的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消费监控录像亦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处理。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本案中,商家作为顾客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承担着保护顾客个人信息的义务,对于处理顾客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予以说明,明示处理目的及范围等。
任何人不得非法公开、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个人信息处理者才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 取得个人同意;
- 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
- 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为维护公共利益实施;
- 个人信息已经公开;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商家为证明自己服务“优质”、顾客差评侵害其名誉权,在未获得顾客同意的前提下,公开了顾客的个人信息,显然不属于前述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商家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04律师建议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不要小看个人信息,即使再不起眼的个人信息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你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你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与本案类似,在零售行业,商家掌握着顾客的大量个人信息,例如:姓名、生日、收件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账号等,这些信息的重要性常常被商家忽视。擅自处理顾客的个人信息将侵犯顾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增加顾客遇到其他风险的概率,例如:泄露顾客手机号而使顾客遭受电信诈骗等。违法处理顾客个人信息或不积极履行保护顾客个人信息的义务,商家将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甚至遭受刑事制裁。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储存在电脑、云盘中的信息更容易被爬取,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在信息及数据保护环节面临的挑战。实现企业信息保护合规,不仅能够降低企业遭受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风险,也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评价及市场价值,增强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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