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72期】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巧用微信平台开展群聊式执行,通过建立群聊,构建双方对话平台,疏通双方的矛盾点,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微信平台群聊式执行
林某申请执行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判决确定陈某需退还林某货款15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陈某原在汝城县开电器店,因经营不善,原电器店已关店注销,该案纠纷发生在电器店关店之前,陈某与林某约定以15600元的价格购买两套风管机,陈某在收到货款后未按约定发货,在林某多次催促下,陈某发了部分家电,但不符合双方约定要求;在本案审判阶段,陈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导致林某收到的部分货物无法确定相应价值;在执行阶段,查明陈某在长沙务工,收入不高,由于当事人双方矛盾突出,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协商此事,申请人林某都表示不想与陈某协商,陈某也不愿意到法院协商此事,承办法官在多次电话沟通后,了解了双方的矛盾点,在承办法官的强力要求下,通过创建群聊,将双方当事人拉进群聊进行协商,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就林某收到的部分家电达成折抵5000元的一致意见,并在微信群中退还了部分货款给林某,剩余的货款也约定了还款时间,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执行法官表示,部分被执行人在审判阶段未到庭应诉,在执行阶段,并不能简单粗暴的按照判决书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要充分了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点,始终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量解决双方的矛盾,促使双方和解,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图 文」吴易洋
「编 辑」谭 娟
「审 核」张 勋
「终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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