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侵蚀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了市场信心,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几年来,对证券违法“零容忍”!监管打击力度持续从严。
典型案例: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
欣某公司上市后,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年度报告。
市场上的财务欺诈主要通过信息披露表现出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于不同阶段的非法披露金融虚假信息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同时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
对此案例,越声理财提醒大家,参与证券、期货投资活动,必须选择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避免从事不熟悉和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活动,小心非法机构服务费骗局。同时对于欺诈发行股票行为坚决说不,各公司切勿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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