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蒙
事件经过
未央区凤鸣华府小区高层住宅起火的警情通报。12月1日13时21分,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未央区凤鸣华府小区高层住宅冒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18车76人赶赴现场处置。
13时32分,辖区消防救援站到场,经侦查了解,该小区6号楼一楼大厅、过道、楼梯间杂物着火,现场浓烟较大并顺着楼道蔓延至楼上。
13时5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参战力量继续逐层排查疏散人员,营救被困人员8人,其中5人抢救无效死亡,另外3人生命体征平稳。初步估计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
事件被关注的原因
居住场所火灾多发,特别是致人死亡占比较大,消防安全不容忽视。
网友观看上传的视频推测:多数是电动自行车失火引发的火灾。
为什么电动自行车火灾数据居高不下?网友纷纷表示一言难尽。
如1.电动车太多了,而充电桩太少了,车棚不够用。不少家庭的出行都是以电动车为代步工具,不少家庭甚至有两辆电动车。这就造成了小区的充电桩以及充电设施严重紧缺,不少下班迟的人根本抢不到充电的地方,但是又不能耽误上班,就只能把车推上楼充电。
2.小区偷到案件频发。在一些老旧的小区,车库都没有监控摄像头,即使有摄像头,也存在一些死角,一旦发生了偷盗的案件,既然没有监控的证据,就无法找到作案的小偷。很多业主被偷了一次两次,甚至是被偷了好几次之后,安全感被消耗殆尽,于是就会选择把电动车推回家。
3.充电收费太贵,不如回家充电。小区充电桩一块钱四个小时还限制电压,一个大点的电动车充12个小时也就充不到一半的电,推楼上充电10个小时轻轻松松就充满,宁愿推到楼上也不愿意在楼下充电,这是现状。
法律解读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电动车上楼,安全隐患巨大,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可估量,电动车使用人则因一时过错,面临巨额赔偿,严重的,甚至是行政处罚以及构成刑事犯罪。
(1)刑事责任--失火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行政责任—罚款、行政拘留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3)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法律延伸—产品责任
电动车上楼引发火灾,除了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可能涉及一个电动车的产品质量问题,最常见的就是电池质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一般是产品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险。(2)被侵权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被侵权人受到损害是产品缺陷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要求即构成产品责任,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失火原因系电动车电池产品质量问题,行为人可以向销售者、生产者提起产品侵权责任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支招
(1)物业:《民法典》明确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在电动自行车上楼这一问题上,物业“没有执法权”,但是不可以不作为。社区物业管理部门要经常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宅隐患,居住小区的消防车通道要保持畅通,居民楼疏散楼梯不得堆放杂物,住宅楼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街道、社区、物业等主体要想方设法找空间、补设施、降费用,解决促使电动车上楼的难题。小区禁止所有电车入内,小区大门有顶车棚,配备充电桩,并且车棚配摄像头和刷卡进大门,大门口配着小推车,如果电车有重东西可以直接借小推车用。
(2)车主:车主方应积极配合,自觉将电动车放在小区停车棚内,不让电动车上楼。
(3)其他业主:其他业主主动反映推电动车上楼事件共同制止,将违规推电动车上楼的行为拍照发群里,打消防电话或者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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