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阐明了哪引起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被人民法院受理,总体来说包括十二类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作了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出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有实体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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