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龄视同于工龄,视同于缴费年限……估计这些规定大家都很熟悉,也适合大部分的退役军人。
但是在退役军人群体中,国防生、从地方高校入伍军人、特招直招军人在军龄上就有点特殊,起军龄的计算方式有些不同。
具体来说,学龄不能计算为军龄。
道理很简单,军龄是被批准入伍的那天开始算起的。
地方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否签订协议参军入伍,但是始终没有批准入伍,自然也就不能计算为军龄了。
而相关规定中,军龄的那些待遇也就不能享受了。
学龄不计算为工龄。
学龄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按劳动部《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龄是职工依靠或者主要依靠本人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工作时间。大学学习期间,还是学生,没有参加工作,也没有工资收入,不能计算工龄。
那么这些学龄究竟有啥作用呢?
视同服现役时间。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
招收士官首次授予军衔,比照同年度部队选取的士官进行,其中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服现役时间。
这里学龄视同服役年限,但是不能直接计算为军龄,看作服役时间。
只能在一些方面一些工作中发挥军龄的作用,涉及军龄的待遇无法直接转化,也不意味着你的入伍时间从上学之日算起。
计发退役金有用。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第(十一)条规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计发其他待遇有用。
《关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干部计算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405号)规定:
在给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的年限时,将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确定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干部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学历的相应学制为准。
依据此文件,大学四年时间可以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年限。
安置计分有用。
《江西省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副团职以下军转干部考核赋分标准》明确,
从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含国防生)或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其在校学习和工作时间按每月计0.05分。
计算地方待遇有用。
《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中规定: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不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算,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很多战友关心确定逐月条件能否有用。
笔者认为,没有作用,确定逐月条件看的还是服役时间也就是军龄,不包括视同军龄。
但是针对地方大学生入伍、特招直招军人等特殊情况,规定也有特殊政策。
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可以逐月。
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可以逐月。
但是我相信,四年的学龄对于大家的支持和帮助还有很多,虽然体现不在军龄及其待遇上,但是依然会成为我们进步和发展的阶梯。有这段经历,肯定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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