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主动回国自首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被告人蔡某华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爸,你回来自首吧!
202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蔡某华儿子在电话里这样说到。于是被告人蔡某华主动前往越南芒街市出入境管理局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
01
2019年
蔡某庚邀请蔡某华共同制造麻黄碱,并预付3万元现金给蔡某华作为参与制造麻黄碱的报酬。
02
2019年11月7日
蔡某华、蔡某庚等人来到宁都县某制造麻黄碱窝点开始制造麻黄碱,在蔡某华、蔡某庚指挥及操作下先后分两批在该窝点共生产出成品麻黄碱重145.15公斤。
03
2019年11月13日
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捣毁,蔡某华逃至国外。
04
2022年5月16日
蔡某华到达越南芒街后向办案民警表达了回国投案自首的意愿并准备向越南出入境管理局寻求回国自首的途径,办案民警按要求在法制部门投案自首人员登记册进行登记备案。
05
2022年6月7日
越南广宁省芒街市公安局将蔡某华遣返移交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公安局。
06
2022年6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公安局将蔡某华移交至瑞金市公安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参与生产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碱145.15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结合被告人蔡某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投案自首等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犯罪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鼓励广大群众能够积极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共同努力增强社会治安环境稳定!
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转移财物,为其通风报信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在逃人员,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川洲|审核:红都书生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整理:瑞金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