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6日,麻章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凉茶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麻章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区各行政机关代表、辖区凉茶行业经营者代表共计30余人参加旁听。
案情回顾
黄某是凉茶店经营者,自2022年3月起,在下火茶、牙痛茶等凉茶中掺入含有药品对酰氨基酚的非食品原料,出售牟利。经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上述凉茶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对酰氨基酚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某共获利人民币700元。麻章检察院依法向麻章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生产的凉茶中添加对乙酰氨基酚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黄某实施上述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黄某支付赔偿金7000元并在媒体上赔偿道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在庭审中,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真诚悔罪,愿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合议后,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禁止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赔偿金7000元,在湛江市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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