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生了一起毁三观的奇葩强奸案件。男子方某性心理扭曲严重,得了严重的“性亢奋”,需要清理的性刺激才能满足那膨胀的性需求。
但是他并不是疯狂的出轨更好不同的女性满足需求,竟然是在自己的妻子身上打主意。
为了寻求刺激,竟然对自己的妻子下药,让陌生网友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自己竟然在一旁观看,这一行为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来看看整个事件的无耻与荒唐程度,真的震碎所有人的三观。
(案件来源:澎湃新闻)
案件经过:
在上海生活的男子方某,在7年前通过某相亲网站结识了女子刘某,刘某长相漂亮很快就让方某着了迷,但是当时他并没有完全把心思放在婚姻上,加上感觉到刘某的性格可能与自己不合拍,所以也就没有考虑进一步发展,但是却想约刘某出来解决性需求,没想到刘某并没有反对,两人默契地在第二次见面时开了房发生了性关系。
但是没意外的是两人处出了点感觉,加上家里人催婚催得紧,认识短短三个月就闪婚了。
婚后七年,方某的事业也有了,但是事业有成的方某却对感觉婚姻缺乏了激情,逃不过“七年之痒”。
特别是在性生活方面他在妻子的身上怎么也得不到满足,他开始浏览各地色情网站,观看色情电影,以达到从视觉上刺激那旺盛的心理满足。
在这期间他认识了被同样问题困扰的网友张某,两人互相分享在网上搜集来的信息,甚至互相分享透露各自夫妻性生活的细节,甚至偷拍夫妻生活的视频交换观看,方某开始陷入这种不正常的性行为无法自拔,他甚至会臆想这与自己的亲属,近亲女性发生性关系,甚至有付诸行动的冲动,他都被自己这种缺乏“羞耻感”的想法吓一跳,但他却无法自控。
很显然,方某很大可能得了一种叫“性亢奋”的疾病,但他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更没有想到去治疗。
这时张某提出,可以给妻子下药,把她迷倒在与之发生性关系,从迷奸的过程获取性刺激,或者给妻子服用兴奋剂,提高夫妻生活质量,方某竟然同意。
随后方某通过张某发来购买链接购买了违禁药品,主要作用是昏迷,他一开始并不敢直接给妻子下药,为了了解药性,他竟然找机会给妻子的闺蜜下药,把药物投放到酒杯里,于是妻子的闺密喝下之后就昏睡了过去,但第一次妻子闺密很快醒了过来,方某确认是药量下少了,于是再偿试了几次后,张某试出了大概的药性与用量,于是开始着手找机会用在妻子的身上
第一次因为紧张,方某没有控制好药量,妻子同样是很快就醒了过来,这时方某开始心虚,不敢再度给妻子下药,并把这一情况告诉了张某,张某早就想看结果,哪里管他人的死活,他极力怂恿方某再度下药,方某经不住蛊惑,再加上那难以抑制的欲望,他最终三观尽毁。
这还不算,他认为给妻子下药后,自己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还是达不到自己想要的预期程度,方某便问那怎么办才可以?方某竟然对张某说:“要不你也来,和我一起。”
方某听了心中大悦,要知道在这之前,两个就互相交换了双方妻子的照片,而方某看到张某的妻子十分漂亮,早就对她垂涎三尺,听张某可以邀自己与对方的妻子发生性关系,那当然求之不得了,于是当场就答应了,双方达成一致,就等寻找机会给张某妻子下药了。
直到2020年的一天夜里,张某还亲自给妻子下厨做了一顿丰盛的晚餐,配上红酒,却在酒里偷偷下了药,妻子不知底细,爽快地把酒喝了下去,没多一会妻子开始陷入了昏迷。
这时方某给张某发信息:“到了吗?人已睡过去了,赶紧过来。”
而张某早就掐准了时间开车到达了方某家楼下,急忙上了楼,开始了他们那肮脏的勾当,那张某也不客气,竟然第一个爬上了方某妻子的身上,直接就进入了方某妻子的体内,而方某竟然一点不介意,甚至其行为表现得难以置信,在张某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他还把整个过程录了下来,他期间方某拿出手机拍照录像,他完全处于享受的状态,就这样,两个人近乎疯狂地轮流与方某妻子发生性关系,把伦理纲常抛于脑后。
两人结束了兽行后,张某离开了方某的住所,方某妻子晕睡了一个晚上,第二天睡来的时候却感觉头痛欲裂,浑身酸痛,下体还有被抽离感,但她一开始只认为是丈夫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所以并没在意,但这头痛难忍却让她难以理解,自己也没有吃错什么呀,也没有伤风感冒的,哪里突然来的头痛病?
于是她去医院看看,抓两剂药来服用一下,但连方某也没想到,妻子到了医院进行检查,竟然被检查出妻子曾经服用了违禁药品,这让她很是意外,自己从来就没有碰过这些东西呀,她立刻怀疑起了自己的丈夫,因为她睡着之前身边只有自己的丈夫。她偷偷的回到家检查,发现了一些可疑的物品,便质问方某,方某支支吾吾的把事情原委说了出来。
方某妻子听了暴怒,哪里会有丈夫给自己的妻子下药,还邀请别的男人来强奸自己的妻子的?这跟禽兽有什么区别?把自己当什么了?方某妻子感觉受到了极大的人格侮辱,她实在难以接受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不敢丈夫如何求饶,她直接选择了报警处理。
最终,张某与方某因涉嫌强奸罪(轮奸)被判了刑。
我们暂且不讨论张某与方某的道德品行问题,回到法律层面,张某与方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呢?
有人会提出疑问,方某与其妻子是夫妻关系,方某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夫妻之间的义务行驶行为,以强奸罪论处是否不妥?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强奸罪”的定义得出解析。
强奸罪:
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的主观意愿,采用暴力,威胁,胁迫或其他的手段,促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下,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很显然,从定义来看,只要满足两个条件,行为人对妇女的侵犯行为构成强奸罪:
第一,未经妇女的同意(包括妇女被迫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第。
第二,与妇女生了实际性的性行为,也就是既遂(我国采用“插入说”,也就是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
很显然,不管行为人与被害人是何种关系,只要行为人未经妇女的主观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均可构成强奸罪。
本案事实:本案中,方某为了发泄欲望,购买违禁药物给妻子服用,导致其昏迷,并趁机邀请网友张某一轮流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此时其妻子因为昏迷完全丧失性自动能力,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换言之,方某与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先并未征得对方的允许而进行,因此张某,方某的行为符合“使用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基本要件,因此构成强奸罪是毫无疑问的。
同时方某,张某的强奸行为符合“轮奸”情节,在《刑法》中规定,在强奸行为中存在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实施强奸,并在强奸行为实施前在主观意识上双方达成轮流强奸的意识表示,并实施了具体的性侵行为,构成轮奸。
本案中,方某在对妻子实施性侵前就提前与张某达成了意见的一致,要共同轮流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并最终轮流与其妻发生了性关系,因为张某,方某构成了轮奸。
但在司法实践中,轮奸并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如何量刑:
强奸罪是重罪,起刑点都是三年起步,一般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进行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存在“轮奸情节”的,从重处罪。
最终,方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十个月。
那么问题来了,张某,方某的违禁药品从何而来,那销售违禁药品的商家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评价呢?
销售违禁药品是属于什么罪?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违禁药品是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本案中除了要对张某,方某进行处罚外,应当深挖销售违禁药品的源头,把销售违禁药品的犯罪之徒连根拔起。
那么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丈夫方某的行为,大家又是怎么看的呢?
这到底是法律意识淡薄,还是把妻子当成了私人物品,可以随意糟蹋?这难道真的仅仅是身体上出现了问题,还是是道德本来就论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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