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锅头酒,作为我国酿酒史上首个以酿酒工艺命名的白酒,强劲刚烈、醇厚甘爽,自诞生以来一直深受消费者喜爱。
在北京,当地特产的“北京二锅头”更是成为许多家庭聚餐时的首选。
据悉,有消费者反应购买的“北京二锅头”,产地非北京,怎么回事?
2018年,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公司)发现香河京运酿酒厂(下称京运酿酒厂)生产的酒类产品外包装与红星公司的第4600693号立体图形商标,无论是从整体构图还是局部信息上进行对比,均构成实质性相似,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红星公司还认为,京运酿酒厂的产品并非产自北京,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但是在产品显著位置标注“北京二锅头”商品名称,意图傍靠“北京二锅头”的知名度,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产于北京,该行为在性质上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红星公司将京运酿酒厂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要求京运酿酒厂立即停止相关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20万元。
西城法院认为,二锅头是一种特定酿酒工艺的名称,二锅头酒是通过二锅头酿制工艺得到的白酒产品的通用名称。
但是,“北京二锅头”及“北京二锅头酒”不是二锅头酒的通用名称。
“北京二锅头酒”是北京地方特产的二锅头酒的简称,包含基于北京这一特定地理区域所产生的二锅头酒的特定品质寓意。
京运酿酒厂涉案商品的包装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锅头酒”之前,具有了明确酒水产地的指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业性使用。
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京运酿酒厂涉案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误认,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包括红星公司在内的、北京区域二锅头酒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影响,京运酿酒厂以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企图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获得不正当的经营利益,京运酿酒厂的该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件出现了明确“伪造产地”性质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体现为在商标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之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产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界定并不清晰。
该案中将“伪造产地”视为虚假宣传,列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对于规范市场,促进良性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在此提醒大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其外观风格往往会被注册为立体商标,擅自模仿会涉嫌构成侵权。
相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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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来源: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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