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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为某供电公司员工,张某的妻子王某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张某名下的社会保险费。
【分歧】
本案中,就王某能否分割丈夫张某名下的社会保险费,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所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福利,是保障退休养老之用,具有人身属性,不属于普通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内社保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
第三种观点,婚内社保中个人缴付的部分可以分割,而单位缴付的部分不可分割。
结论
从法律角度出发,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知本案中,张某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其次,养老保险金又分为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养老保险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综上所述,张某养老保险金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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