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有力保障,也是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
你知道吗?宪法为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提供了基本依据,下面就让我们来学习了解一下《宪法》里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吧。
《宪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宪法》第十二条、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有财产领域】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
《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英雄烈士权益保护领域、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领域】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领域】
《宪法》时刻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赋予检察机关神圣的法律监督职责,《宪法》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扬《宪法》精神,依法能动履职,努力守护美好生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来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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