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在微信公众号上以分享某著名画家作品为标题,未经该画家许可使用了画家的美术作品,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画家著作权?近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画家柯某起诉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画家2000元损失和合理开支。 原告柯某是著名画家,2017年6月,柯某在微博上公开发表了一幅美术作品。2017年10月,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第24期作品分享——中国画师柯某作品欣赏”的文章,在该文章内使用了该美术作品,并在该文结尾明确微博ID为“画画的柯某”,注明本文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的内容。柯某发现后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柯某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其微信公众号上的行为予以认可,但认为其并未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分享的目的是欣赏作品,且发布时备注了作者姓名和来源,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合理使用,未侵害画家柯某的著作权。同时,现该公司已将文章和作品从微信公众号中删除。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柯某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该美术作品时,虽标注了作者和作品名称,但并未将面向对象进行严格限制,属于将美术作品在微信公众号中进行公开的行为,不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的情形。且网络科技公司的该行为已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基于对外许可使用涉案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该美术作品并未进入公有领域,并非公众可以任意使用的作品,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未经柯某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使用作品也没有合法来源且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该行为侵犯了画家柯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并结合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前述行为中并无明显的商业盈利目的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息诉服判,该网络科技公司主动向画家柯某履行了判决内容,向画家柯某支付了赔偿金额。 ●法官说法 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该美术作品时,虽标注了作者和作品名称,但并未将面向对象进行严格限制,属于将美术作品在微信公众号中进行公开的行为。该美术作品并未进入公有领域,并非公众可以任意使用的作品,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未经柯某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使用作品也没有合法来源且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该行为侵犯了画家柯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微信公号转载画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在微信公众号上以分享某著名画家作品为标题,未经该画家许可使用了画家的美术作品,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画家著作权?近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画家柯某起诉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画家2000元损失和合理开支。
原告柯某是著名画家,2017年6月,柯某在微博上公开发表了一幅美术作品。2017年10月,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第24期作品分享——中国画师柯某作品欣赏”的文章,在该文章内使用了该美术作品,并在该文结尾明确微博ID为“画画的柯某”,注明本文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的内容。柯某发现后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柯某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其微信公众号上的行为予以认可,但认为其并未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分享的目的是欣赏作品,且发布时备注了作者姓名和来源,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合理使用,未侵害画家柯某的著作权。同时,现该公司已将文章和作品从微信公众号中删除。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柯某系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该美术作品时,虽标注了作者和作品名称,但并未将面向对象进行严格限制,属于将美术作品在微信公众号中进行公开的行为,不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的情形。且网络科技公司的该行为已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基于对外许可使用涉案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该美术作品并未进入公有领域,并非公众可以任意使用的作品,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未经柯某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使用作品也没有合法来源且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该行为侵犯了画家柯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并结合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前述行为中并无明显的商业盈利目的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息诉服判,该网络科技公司主动向画家柯某履行了判决内容,向画家柯某支付了赔偿金额。
●法官说法
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该美术作品时,虽标注了作者和作品名称,但并未将面向对象进行严格限制,属于将美术作品在微信公众号中进行公开的行为。该美术作品并未进入公有领域,并非公众可以任意使用的作品,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未经柯某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使用作品也没有合法来源且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该行为侵犯了画家柯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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