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要强行辞退员工,需要拐弯抹角吗?
降薪呀、调岗呀、下放基层等等,五花八门的方式逼迫员工“主动辞职”,防止员工从法律上找出比较明确的依据,仲裁索要“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符合法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情形,确实也包括了未按照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尤其是劳动条件和没能及时支付足额的工资报酬等等。
因此,为了避免法定的一般情形,国内很多企业的一些操作就顺理成章了。比如羞辱、刁难、排挤员工的做法,违法性就很不明显,员工哪怕仲裁寻求救济,难度也是比较大的。
这恰恰是零工问题的关键。
我国的劳动法和合同法,明确规定提到的劳动合同解除条款,主动提出的一方将承担主要的法定责任。对于辞职这件事情,员工提出和企业提出的差别,在经济补偿上的差别同样也是比较大的。
一般情况下,员工如果主动提出辞职,也就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基本上是不需要为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但反过来,企业如果主动辞退员工,也就是主动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大多数时候是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我们经常说的N、N+1、2N所指的也是这类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存在例外的情形,就是员工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在试用期限内公司明文证实该员工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定情形触发时,企业可以免责,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上面提到的N、N+1和2N在这里也顺带说明一下,按照劳动法规的约定,经济补偿通常是以员工在职的时间年限计算的,每满一个自然年,支付的补偿标准就是一个月的工资,N就是自然年的基数,在职15年,这个N就是15。当然,这种经济补偿是有封顶的,具体各地标准不同,无法一一列举。
那么,企业想要让员工离职而又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上述那些手段逼迫在职员工产生离职心理,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企业煞费苦心搞“三十六计”,那员工有没可能给自己搞个“金钟罩”或者“铁布衫”呢?
高薪人群用零工方式见招拆招。
考虑到高薪人员一般折算成时薪都在1000元以上,一天的工作虽然不一定满8小时,但工资大多也能达到5000元左右,一个月按20个工作日计算,一个月的工资就是10万元。这么算的话,如果在职5年时间,那这个N就等于5,这笔补偿就是50万。这对个人或企业来说,确实不是一笔小数目,值得好好解析一下。
先以劳动合同法当下的规定来解析: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员工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自愿离职”实际上是被迫的,企业基于此就必须给自己支付经济补偿。
没错,证据和证明成了关键,看似简单,实际操作中也是一个难点。
因为,当企业“举全公司之力”去应对甚至“围剿”一个员工的时候,员工的胜算有多大?
别再等到无助和郁闷的时候才觉得自己被温水煮青蛙,其实这一切并不难预见。
为了避免这种猫抓老鼠的游戏的继续放大,危及更多高薪人群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重新认识零工。
了解“零工”概念背后的实际意义。
首先,“零工”的结薪方式一般是日结、周结,欠薪的周期短于按月发薪的方式,甚至有些时薪工作是先付款再工作,例如专业顾问,约定下午的沙龙需要演讲2小时,每小时2000元,一般主办方会先预付4000元。
其次,“零工”并不一定零散无序,零工也存在有序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由于零工的性质,企业不能限定零工的从业范围,例如法律顾问,约定解决问题的频次,按单付费或者按周期付费,但一般雇主不能约定禁业对象,这就意味着可以双向服务,双向收费、双倍回报。
再者,“零工”迎合了企业用工时的法律法规,企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成本,税负更低,减少了社保、医保和公积金的开支,而对于个人而言,除了自由,也能有更高的劳动溢价,尤其是一些具有准入资格限定的行业从业人员,“零工”不仅更灵活,还有更高的收入。
当然,不论是否以“零工”方式从事工作,都应提高法治意识,毕竟凡事都有两面性,注意搜集、留存证据,以备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患才能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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