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物业费,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在说这个术语之前,我们需要先聊聊什么叫“物业”。
资料上称,“物业”一词,是由香港传入内地的,“物业”的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原则上来讲,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一项物业,而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当然,一个小区更可以作为一项物业。
一般而言,“物业”可以分为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政府类物业、其他用途物业等。物业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进行零星出售。为了能够管理好物业,对于许多小区或者单位来说,都会选聘一些管理企业来对物业进行管理。
既然有了对物业进行管理的企业,就会产生管理费用,而这种管理费用就是“物业费”。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费”都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管理企业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各种福利费;
第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第三,卫生清扫费用;
第四,绿化区域的养护费用;
第五,园区(小区)内的秩序维护费用;
第六,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第七,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第八,管理企业的办公费用;
第九,业主愿意承担的其它费用等。
当然,对于管理企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需要另外收费。
一位社会学家指出,缴纳物业费,是所有业主应该履行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者缓交物业费,否则,物业管理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行了,而一旦物业管理企业无法进行正常运行,那么,园区(小区)内的各种服务就会停滞,最后给业主带来诸多不便。
这位社会学家接着指出,不过,业主缴纳物业费,需要有一定的规范,而这种规范,需要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随意收取物业费,而一旦物业管理企业随意收取了物业费,就会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矛盾。
其实,这位社会学家的看法是非常正确的。这不,11月27日,海南某小区的一位业主孔先生就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了矛盾。
事件
今年43岁的孔先生原为湖南新化人,由于孔先生从20岁起就在海口做生意,因此,孔先生也算是半个海南人了。
孔先生刚来海口的时候,由于其年纪轻轻,不懂得如何经商,因此,连续七八年都没有赚到多少钱,在没有赚钱的情况下,自然就无法在海南买房了。于是,孔先生包括以后娶的老婆和生的孩子都居住在出租房内。
大约从30岁开始,孔先生变得成熟了起来,而成熟后的孔先生也“念转”了生意经,于是,孔先生慢慢地赚到了钱,也有了一些积蓄。
俗话说,有房才有家。在海南漂泊了近20年的孔先生做梦都想在海南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但苦于当初没有钱,因此,自己的梦想一直无法实现。
由于近几年有了一些许积蓄,因此,孔先生便琢磨着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当他听说某小区开建之后,便在妻子的鼓动下交了首付,购买下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去年7月份,自己交了首付款的房子终于建成了。9月初,开发商通知孔先生去验房和收房,但当孔先生进了房屋后发现,房屋中出现了许多瑕疵,于是,孔先生拒绝收房。
在孔先生拒绝收房后,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今年的11月份,孔先生对房屋进行了二次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孔先生打算在年底前搬进新居,可谁知,11月27日,孔先生竟然收到了该小区物业的一纸通知。
小区物业在通知中称,孔先生已欠物业费一年,应该尽快补交所欠物业费。如果孔先生拒绝补交物业费,物业管理企业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孔先生收到这一纸质通知后,便立即找到了物业,孔先生质问物业管理企业:“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我一直没有入驻,我咋欠物业费了?”
但物业管理企业声称,他们有内部规定,依据规定,物业费应当以孔先生第一次去验房时开始计算。去年9月份,孔先生已经验房,而从验房之日起至今,孔先生一直没有缴纳物业费,现在,应该补交。
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说法,孔先生并不认可。于是,双方便发生了矛盾。
当孔先生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到网络上之后,网友们便纷纷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网友声音
网友叽叽歪歪:我认为------物业管理企业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人家孔先生根本就没有住进小区,怎么会产生物业费呢?物业管理企业有什么理由要收取一年的物业费呢?孔先生完全可以拒缴。
网友情有独钟:这个物业管理企业也太霸道了吧?孔先生虽然于去年验了房,但孔先生认为房屋有问题,拒绝收房,在没有收房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有什么理由收取人家孔先生的物业费呢?想不通。
总之,网友们的议论有很多。
专家观点
一位法律专家指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不过,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该由建设单位交纳。
如果遵从这一规定,在孔先生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孔先生并没有收房的情况下,物业服务费用应该由开发商缴纳,不应该由孔先生缴纳。如果物业管理企业说,他们有内部规定,他们的内部规定也应当遵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他们的内部规定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冲突,应当进行修改。
老胡看法
随着商品房数量的不断增加,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会越来越多。为了避免各种纠纷的出现,建议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认真地学习一下《物业管理条例》,毕竟,这个《条例》是国家颁布的条例,具有法律的约束性,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切实遵守的,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没有认真地学习这个《条例》,就会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从而激发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
仅就此次事件而言,老胡认为:物业管理企业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尽管他们企业收取物业费并没有错,但他们找错了主体,他们应该找的主体是:开发商。
大家以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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