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世同堂本是幸事一件,老人可以享受子孙满堂的天伦之乐。但是沈奶奶如今却要跟亲孙子对簿公堂,到底发生了什么?
2016年,沈奶奶因房屋拆迁得到了一套安置房,安置协议中记载,被拆迁人是沈奶奶。此后的一天,沈奶奶的孙子方杰携妻儿登门,表示孩子马上要上小学了,可是想要顺利进入理想的小学需要固定房产,因此他们与奶奶商议,想先将奶奶分得的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
方杰和妻子还承诺,等孩子办完入学就将房子还给奶奶。看着可爱懵懂的重孙子,心软的沈奶奶便同意了。
双方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签订了《赠与合同》,其上载明沈奶奶将拆迁分得的安置房屋赠与方杰夫妻二人,并将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令所有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发生了,等孩子办理完上学手续后,方杰夫妇却不愿配合转移登记房产。一直无法拿回自己房屋产权的沈奶奶既伤心又无奈,于是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方杰夫妇辩称,自己一直在照顾奶奶,奶奶赠与房产是因为希望二人继续照顾她,并非因为孩子上学,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真实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奶奶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赠与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1. 赠与合同虽是无偿合同,但此种无偿往往基于受赠人对赠与人在感情、生活等方面照料的付出。但本案沈奶奶未与孙子、孙媳公共居住,并未得其照料。且经核实,方杰夫妇以涉案房屋办理子女入学手续的目的性较为明显,与其表述不相符。
2. 沈奶奶的子女出具证人证言,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目的仅为方杰子女入学,而非真正的赠与。
3. 在方爷爷去世后,相关继承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奶奶与孙子在未经与其他继承人协商的情况下,无权以赠与方式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综上,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请见文末
房子借出容易收回难,在实际生活中由“借房上学”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对簿公堂的也不在少数,好心出借人为何频频受伤?
首先, 出借房屋的人防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房屋出借人,觉得借房人是自己的至亲好友,认为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便凭着纯粹的信任将房屋借出。他们在将房子借出前甚至从未想过要签署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其次,房屋出借人维权成本高、证据不足、消极维权。
房屋作为不动产,需要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若房屋出借人防范意识薄弱,缺少人证、物证那么维权难度较高。即使证据确实,也需要承担维权过程中的维权时间成本和人力、物力成本。基于上述困难,有些房屋产权人就会听天由命,消极维权。
虽然“升米恩,斗米仇”的道理大家都懂,但是孩子教育是家长心中的软肋。涉及到借房上学,很少有人能狠心拒绝。那如何最大程度的维护房屋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 了解学校的入学政策
尽量寻找房屋过户之外的替代方法,例如签订租赁协议或者购房合同等;若无替代方式,可以尽量避免房屋实际交付使用;在入学手续办理后,要尽早收回房屋所有权。
其次,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在房屋出借时要签订明确的协议,若为赠与协议应该附加赠与条件;在协议签订过程中尽可能邀请家人、亲属之外,与房屋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所有人在协议中签字。确保协议原件三方各执一份,以备不时之需。
最后,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旦借出的房子难以收回,应及时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些房屋出借人可能会认为自己什么证据都没有,对维权不抱有希望。别忘了,人生处处有惊喜,可能在维权过程中,会有新的人证、物证出现,只要不放弃就会有希望。
在此小编建议,房屋出借需慎重,风险防范要重视!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沈奶奶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沈奶奶的合法权益。法院判令《赠与合同》无效,方杰夫妇要配合将房屋转移登记到沈奶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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