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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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妻再婚了,汪小菲这钱还得继续给吗?(抚养费)
汪小菲微博火爆全网,起因是汪小菲大喊,不想再给大S家里交电费了!女方则是云淡风轻,透过母亲表示两人在协议离婚之时就已经商议好抚养费用。
根据汪小菲发布的清单里,我浅算了一下7-9月小菲给大S家交了折合人民币21000多大元的电费。
都说电费如此昂贵,这个电费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那就不得不看汪小菲和大S签订的集体离婚协议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前妻拿到抚养费,究竟能不能用这个钱去交电费?
简单来说,四个字,法无禁止。
因为在台湾会涉及到赡养费(夫妻之间),法律规定和大陆并不完全一致,而且他们的离婚协议也是在律师的起草下协议离婚,因为没有看到具体的内容,不予评判。
我们倒是可以来梳理一下这个大瓜里的法律知识——《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费”这个问题,有些什么规定呢?
根据《民法典》对于离婚程序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这对夫妻能够成功离婚,那男方支付多少抚养费,以什么方式、什么频率支付,应该都是协议好了的,男方作为不直接抚养儿女而承担抚养费用的一方,理应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
2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两个孩子还未成年,(无论自己出面还是由妈妈出面)要求爸爸给钱天经地义。甭管孩子的妈妈跟谁结婚,孩子还是你的孩子,义务还是你的义务,该给的钱还得按时按量给。
3离婚后的汪小菲,看不到孩子怎么办?(探望权)
汪小菲在微博表示对方不让自己看孩子,这就涉及到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短短几行字,读起来容易,执行起来难。
作为律师。建议最理想的方法,也就是双方就探望的时间、时长、方式、频率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下来,由于这种协商的方式基本是出于双方的合意,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汪小菲如果真的想争取探望权,对方继续阻挠的话,可以另行提起关于探望权的诉讼,确定探望的具体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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