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新增7例新冠肺炎初筛阳性感染者的
通告
(2022年21号)
2022年11月18日22时至19日23时,五寨县在重点管控人员中新增7例新冠肺炎初筛阳性感染者。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初筛阳性人员23:王某磊,男,13岁,系忻州市北方中学五寨籍学生。
初筛阳性人员24:杨某荣,男,65岁,系胡会乡包家湾村村民。
初筛阳性人员25:牛某珍,女,79岁,系砚城镇三岔路中段临街门面楼住户。
初筛阳性人员26:夏某花,女,52岁,系砚城镇二道河富民园小区居民。
初筛阳性人员27:张某花,女,79岁,系砚城镇二道河富民园小区居民。
初筛阳性人员28:杨某,女,73岁,系砚城镇原地税局家属院平房区居民。
初筛阳性人员29:周某,男,82岁,系砚城镇原地税局家属院平房区居民。
请广大居民不要恐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涉疫消息以官方发布为准;要增强个人防护意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不扎堆,非必要不外出;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单位报告,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到指定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五寨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19日
五寨县公安局依法查处7起违反疫情管控规定案件 7人被行政处罚!
当前,我县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防控任务艰巨,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严格遵守防疫规定,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但仍有极个别人员,不顾公共安全,拒不配合管理,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负责任,对疫情防控措施置若罔闻,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风险和隐患。
近日,五寨县公安局依法快速查处7起违反疫情管控规定案件,行政处罚7人,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疫情防控整体秩序。
案件一:2022年11月18日,违法嫌疑人高某波(男,岢岚县三井镇寨子村人)无视防疫管理规定,无疫情防控通行证,擅自无证驾驶机动车出行。经五寨县公安局砚城派出所调查,违法嫌疑人高某波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波作出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2022年11月18日,违法嫌疑人高某飞(男,岢岚县三井镇孟家坡村人)无视防疫管理规定,无疫情防控通行证,擅自无证驾驶机动车出行。经五寨县公安局砚城派出所调查,违法嫌疑人高某飞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高某飞作出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2022年11月18日,违法嫌疑人王某英(女,五寨县砚城镇人)无视防疫管理规定,擅自销售蔬菜、矿泉水,经五寨县公安局韩家楼派出所调查,违法嫌疑人王某英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英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件四:2022年11月18日,违法嫌疑人杨某平(男,五寨县杏岭子乡碾子咀村人)无视防疫管理规定,无疫情防控通行证,擅自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的机动车出行,经五寨县公安局前所派出所调查,违法嫌疑人杨某平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平作出拘留5日、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2022年11月18日,违法嫌疑人李某荣(男,五寨县小河头镇张家洼村人)无视防疫管理规定,擅自开门营业销售,经五寨县公安局前所派出所调查,违法嫌疑人李某荣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荣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2022年11月18日,违法嫌疑人张某全(男,五寨县人)无视防疫管理规定,擅自开门营业销售,经五寨县公安局孙家坪派出所调查,违法嫌疑人张某全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全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2022年11月18日,违法嫌疑人刘某梅(女,五寨县砚城镇东关村人)无视防疫管理规定,擅自销售物品,经五寨县公安局小河头派出所调查,违法嫌疑人刘某梅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梅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居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切实对自己、家人及全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实防线。对于拒不配合、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五寨县融媒体中心 五寨公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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