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事件频繁发生,不仅严重侵害被冒名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商事登记权威,更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成为社会治理工作中的难题。近日,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家单位会签《关于妥善处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这一难题的解决。
2020年以来,无锡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冒名登记类检察监督案件13件,推动职能部门撤销冒名登记5件,实质性化解了5起行政争议案件。其中,滨湖区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的某行政登记监督案被最高检评为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对于冒名登记引起的行政争议纠纷案件,无锡市检察机关主动作为,能动履职,把检察监督与服务社会大局结合起来,在打击冒名登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组合拳”,协调行政机关主动撤销错误登记,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接到相应投诉后审查尺度不统一、处理结果不统一,部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面临审理标准不统一,类案裁判结果不统一、裁判方式不统一等困境,已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今年4月,市检察院联合滨湖区检察院,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召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问题专题研讨会”,一致认为有必要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细化认定冒名注册公司的标准及在实质性化解冒名登记过程中的分工,强化打击合力。
该《指导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
第一部分是发现被冒名登记后的救济途径。
被冒名人可以选择向审批部门申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对冒名登记行为进行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等的民事诉讼或要求撤销冒名登记的行政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身份信息被冒用、向检察机关就生效判决申请监督等六种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二
第二部分是是否冒名的审查判断标准。
鉴于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此类案件的审批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冒名进行实质审查时需要遵循怎样的审查标准,因此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明确如何对是否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进行审查。
三
第三部分是对冒名登记行为的分类处理。
分为四种处理方式,一是通常情况下审批部门发现错误登记或经法院审理认定冒名登记成立时由审批部门自行撤销;二是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登记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经调查认定冒名事实成立的,对冒名登记行为进行处罚,同时移交由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登记;三是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可以进行部分撤销;四是明确了三种可以不予撤销的情形。
四
第四部分是预防和规制冒名登记行为的工作要求。
主要从强化事前规范、健全协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加大惩处力度等四个方面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以保障涉冒名登记的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指导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被冒名人的救济途径、厘清了各职能部门职责、规范了行政权力的行使,凝聚了打击冒名登记的合力,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都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来源:市院第六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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