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玉林市两级检察院与玉林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的新闻综合频道《法治新视界——检察官说案》普法栏目已经正式上线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虚假面具下的罪恶》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虚假面具下的罪恶》
主讲人:曾宪怡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某源房地产公司在其名下一处开发楼盘过程中,因土地纠纷与梁某一家发生冲突,公司副总经理莫某春殴打他人,致使已怀孕数月的梁某先兆性流产,梁某的家属当即报了警。
公安机关立即进行调查。这仅仅是一起普通的纠纷这么简单么?某源房地产公司到底藏着什么秘密呢?
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发现,莫某春等人是一伙组织较为严密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恶谋财是这个团伙惯用的伎俩,经过公安机关长达2年的追捕,该团伙成员被全部抓获。
莫某源、莫某春利用其影响力以某公司、某某房地产公司为据点纠集多人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莫某春兄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阻挠他人施工等手段,以交修路费为由向他人索取钱财,以打砸、恐吓、威胁他人等方式阻止他人竞拍林场林木或实现低价承包工程项目的目的,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网恢恢,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莫某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均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其分别决定执行十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敬请点击收看容县人民检察院曾宪怡为大家讲述《虚假面具下的罪恶》的案例故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当前,《反有组织犯罪法》已经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吸收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经验,给“恶势力组织”赋予了明确的法律概念,必将为我们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惩治有组织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中,检察机关将认真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能动履行法律职责,严厉打击和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犯罪,让黑恶势力无处藏身,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在此严正告诫,任何通过违法犯罪来攫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遭到法律的惩处。
《检察官说案》,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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