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现代化建设,征收拆迁问题也越来越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拆迁,拆迁部门要遵守程序正当性原则进行拆迁工作。
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没有就征收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拆迁部门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案情简介
欧某是广东省清远市某村村民,于20世纪90年代初建设一栋三层房屋,后该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
因补偿款过低,欧某与拆迁部门无法达成一致,随后拆迁部门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
欧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拆迁部门作出的决定书。
二、案件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被征收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对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在拆迁部门在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时,应由xx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拆迁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中,涉及了征地补偿事项,因此拆迁部门作出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属于违法行为。
三、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四、案件总结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拆迁部门实施拆迁工作应该遵守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和程序正当性原则,保证拆迁工作稳定有序合法进行。
房屋被征收拆迁,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无法就征收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拆迁部门更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工作,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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