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强律师案例研究总结》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受陈某雇佣并陆续购买数百台电脑放于作案地点。被告人李某明知 可能为赌博网站引流,仍先后于2020年7月中下旬、2020年8月中旬雇佣两位员工共同建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
被告人李某明知所建立的QQ群有可能被他人用于发布违法犯罪引流广告,仍利用陈某提供的企业QQ、个人QQ进行拉人建群后再将相关QQ及QQ群提供给陈某,欲从中获利。经对被扣押的电脑进行勘验及统计,实际建立成功并提供出去的群组约为30000余个。
经查,证人吕某、邓某、郑某、李某等人先后被拉入多个QQ群,群内均发布为推广赌博信息等,上述证人被拉入的群组共计17余个,上述群组用于为赌博网站引流。
2020年8月28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路××号××庄查获被告人李某;
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告人李某扣押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台式电脑硬盘16块,台式电脑显示器187台、台式电脑主机(不含硬盘)177台。
证据:
邓某、郑某、李某、吕某、洪某、吴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提取笔录及微信账号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交易明细,公安部线索,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QQ聊天记录、群信息等资料,扣押电脑硬盘勘查数据截图,部分电脑勘验数据截图,账单截图,宽带注册情况,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明细,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职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缴费票据,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李延谋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作者:张洪强律师,专注于博彩犯罪研究,处理过全国各地众多博彩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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