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陕西商洛,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故意杀人案件。男子因邻里纠纷行凶,致7人死亡、2人受伤,而行凶男子在逃跑过程中投河自尽。
据悉,行凶男子叫王某,与被害人是一个村庄的,王某与其中几人之前就有矛盾,而这次引发惨痛悲剧的起因是王某锯掉被害人家中的樱桃树。
案发前双方曾因樱桃树被锯到派出所调解过,据被害人家属说,可能是在调解过程中骂了王某几句,王某气不过,所以才杀人。
调解结束后的当天下午,王某就提了一把斧子到被害人家中开始行凶,现场并未有打斗痕迹,也就是说,在王某行凶时,被害人根本就没来得及反抗就被杀害。
据被害人家属透露,王某在行凶后还找过被害人的其他家属,没有找到才逃跑的。
警方在接警后对王某全力开展侦查抓捕,但王某已经跳河自杀,尸体已经打捞确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友表示,凶手是不是受到了常人所不能忍受的委屈,为什么锯掉樱桃树?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去杀人,希望警方好好查查。
但更多人认为,无论如何都不能采取极端的方式,而且王某行凶还殃及了其他邻居,简直是罪大恶极,估计也是深知自己被抓也是难逃一死,才选择跳河自杀。
在法律上,对于王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判?
1、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如果情节较轻,有可能判处3-10年的刑期,但是在本案中,王某行凶造成了7死2伤的严重后果,即便有减轻刑罚的情节,也不足以使其逃脱死刑的制裁。有人
指出,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故意杀人案件,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在本案中,即便是邻里纠纷,且警方查明被害人具有过错,才引发的矛盾,但是王某在派出所介入调解的情况下,仍就采取极端措施,造成7死2伤的结果,并且在9人中还有其他邻居,王某的行凶行为已经超出了民间矛盾所引发的故意杀人的一般后果,不应当区别于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
2、行凶者王某已经跳河自杀,警方为何还要调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5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本案中,王某涉嫌故意杀人虽然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不用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是警方需要查明其犯罪细节,包括其为何行凶、犯罪细节等情况。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要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
也就是说,无论嫌犯是否死亡,警察都需要依法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3、王某虽然死亡不用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亲属需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王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但是王某已经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法再找王某索要赔偿,但王某留下的遗产是可以用来清偿其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王某死后,其家属如果继承财产,就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王某家属放弃继承,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当然,被害人的亲属还是可以依法索要王某的遗产用于清偿侵权责任的。
那么对于王某的行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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