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金字塔管理法简介
70年代末,石油危机造成世界范围内的航空业不景气,瑞典的北欧航空公司也不例外,每年亏损2000万美元,公司濒于倒闭。在这个危急的时刻,一位朝气蓬勃、极具领导才能的年轻人---杨·卡尔松受命于危难之际,担任了北欧航空公司的总裁。卡尔松接任后采用了新的管理方法,一年后,北欧航空公司赢利5400万美元。这一奇迹在欧洲、美洲等广为传颂。
卡尔松来到北欧航空公司时,公司一片萧条,人心慌慌,员工们不知道公司会走向何处。卡尔松利用3个月时间,在仔细研究了公司的状况后向所有员工宣布, 他要实行一个全新的管理方法。他给它起名字叫 "Pyramid Upside Down",我们简称叫倒金字塔管理法,也有人称之为倒三角管理法。
卡尔松认为:
“人人都想知道并感觉到他是别人需要的人。”
“人人都希望被作为个体来对待。”
“给予一些人以承担责任的自由,可以释放出隐藏在他们体内的能量。”
“任何不了解情况的人是不能承担责任的;反之,任何了解情况的人是不能回避责任的。”
卡尔松的“倒金字塔”管理模式就是在这样一种思维的指导下产生的。
倒金字塔管理法的构架
传统的管理构架是:
最上层:决策者、总经理;
中间层:中层管理者(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等);
最下层:一线工作人员,也叫政策的执行者。
卡尔松的“倒金字塔”构架是:
最上层:一线工作人员(卡尔松将其称之为现场决策者)
中间层:中层管理者;
最下层:总经理、总裁(卡尔松将自己称之为政策的监督者)。
在一般的传统公司管理中是个“正金字塔”,最上面这个人是总经理,或者是叫决策者,中间这一层叫中层管理者,最下面这一层叫"First Line Staff",就是一线人员,或者称为政策的执行者。上面是决定政策的人,下面是执行政策的人,概念很清楚,现在很多单位采用的都是这种管理方法。那么当时卡尔松为什么决定把这个颠倒过来呢?因为他发现要把公司做好关键在于员工,他个人认为是这样。在管理学上认为一个公司能不能好,管理者是最重要的。卡尔松在这个“倒金字塔”管理法的最下面,他给自己命名为政策的监督者,他认为公司的总目标一旦制定下来之后,总经理的任务是监督、执行政策,达到这个目标。那么中层管理人员不变,最上面这一层是一线工作人员,卡尔松称他们为现场决策者。
“倒金字塔”管理法的总的含义是“给予一些人以承担责任的自由,可以释放出隐藏在他们体内的能量。” 那么这种管理方法出现了什么效果呢?SAS公司采用这种方法三个月之后,公司的风气就开始转变,他开始让员工感觉到,我是现场决策者,我可以对我分内负责的事情做出决定,有些决定可以不必报告上司。把权力、责任同时下放到员工身上,而卡尔松作为政策的监督者,他负责对整体进行观察、监督、推进。
什么是金字塔持股结构
金字塔持股结构指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间接持股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控制链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在这种方式公司控制权人控制第一层公司,第一层公司再控制第二层公司,以此类推,通过多个层次的公司控制链条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最终控制权。金字塔结构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就是多层级、多链条的集团控制结构。
金字塔结构的作用
金字塔结构通过多链条控制,可以达到融资与控制并举的效果。
首先,可以实现融资的放大。当一个实际控制人有非常多个链条来控制其他企业的时候,就可以通过最初的少量资金控制更多的财富。比如,国内现在有一家民营集团,最初的资金只有10个亿,但现在集团通过金字塔方式已经控制了300亿的资金。
其次,通过金字塔结构的控制关系,虽然实际控制人最终出资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但是,通过在每一条链上都出现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它却能牢牢地控制着整个企业集团。在集团内部的每个决策点上都可以实现大股东控制。
金字塔持股的的结构特征
金字塔持股的结构特征概括为一个顶点、三个维度。一个顶点是指在金字塔顶端存在终极控制股东,三个维度分别指层级、终极现金流权、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
(一)终极控制股东的分类
终极控制股东即上市公司的终极所有者。终极控制股东类型不同,构建金字塔持股的动机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金字塔持股其他特征的差异。学者采用不同标准对终极控股股东进行分类。
LLSV(1999)将其分为家族或个人、政府、所有权分散的金融机构、所有权分散的公司和其他五类;刘芍佳、孙霈和刘乃全(2003)则将其分为国家和非国有终极控股股东。将终极控制股东分为国有控制人、私有控制人、高校、集体企业、外资、社会团体及其他七类。其中,国有控制人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各级政府部门;私有控制人是指自然人或家族。
(二)层级特征
层级是指终极控制股东到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链条所包含的控股层次数,须满足≥2的条件。金字塔持股通过层级实现了所有权结构的纵向延伸,层级是区别于单层持股模式的重要特征。层级还具有权力和利益传导机制的重要作用。通常情况下,层级越多,终极控制股东的隐蔽性越高,上市公司的控制集团结构可能越复杂,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行为也就越不容易被发现(郎咸平等,2003)。
(三)终极现金流权
现金流权是指所有者所持有的股票所代表的收益权。在金字塔持股下,终极控制股东作为终极所有者,拥有上市公司的终极现金流权,按照终极现金流权比例获取剩余收益是终极所有权的核心和本质,也是终极控制股东的利益所在。按照Lucian Bebchuk(1999)的计算方法,终极现金流权等于控制链条中各个层级的现金流权比例的乘积之和,而终极控制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权等于控制链条中各个层级的现金流权比例的最小值。
(四)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
按照一股一票原则,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应一一对应。但终极控制股东借助金字塔持股,以少量现金流权获取了更大的控制权,背离了一股一票原则。从理论上讲,只要层级足够大,终极控制股东为了能够控制处于底端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所拥有的终极现金流权比例可以降至足够小,而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也就越大。Claessen等(2000)采用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之比衡量二者的分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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