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进入女子宿舍,欲强行带走女子关押两天,遭拒后,上前殴打并撕扯女子睡衣,致其胸部裸露,女子反抗后,刺死其中一名男子,是否正当防卫,法院如何判?(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孙亮、李兵、张涛,是北京市海淀区一个村的村民,孙亮、李兵在同一个饭店打工,孙小丽也在该饭店打工,孙亮见孙小丽长得很漂亮,能说会道,孙亮想要追求孙小丽,但孙小丽没有看上孙亮。
这天,孙小丽看见孙亮、李兵、张涛在饭店里吃饭、拿烟、洗桑拿没有付钱,向经理告发。经理核实后,将孙亮、李兵予以开除。
孙亮、李兵对此怀恨在心,这天晚上9点多,李兵、张涛将孙亮叫到张涛家,三人说起孙亮追求孙小丽,孙小丽却骂孙亮傻,要不是孙小丽,李兵也不会被开除。
孙亮听后很气恼,于是通过电话威胁孙小丽,扬言要在孙小丽身上留记号。三人当即密谋强行将孙小丽带到山下旅馆关押两天。当晚23时许,三人上山在饭店外伺机等候。
次日凌晨3时许,三人强行破门而入。孙亮直接走到孙小丽床头,李兵站在孙小丽的舍友王娟床边,张涛站在宿舍门口。
孙亮进屋后,掀开孙小丽的被子欲强行带走孙小丽,遭拒绝后,便殴打孙小丽并撕扯孙小丽的睡衣,致孙小丽胸部裸露。
王娟平时和孙小丽关系很好,看见这种情况,就下床劝阻。孙亮转身殴打王娟,一把扯开王娟的睡衣致王娟胸部裸露,后又踢打王娟。
王娟顺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把刃长14.5cm、宽2cm的水果刀将孙亮的左上臂划伤。李兵从桌上拿起一把长11cm,宽6.5cm,重550克的铁挂锁欲砸王娟,王娟即持刀刺向李兵,李兵当即倒地。
王娟见李兵倒地,惊悚片刻后,跑出宿舍给饭店经理打电话。公安机关于当日凌晨4时30分在案发地点将王娟抓获归案。经鉴定,李兵左胸部有2.7厘米的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王娟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李兵虽然与孙亮一同进入宿舍,但没有对孙小丽、王娟实施伤害行为,其拿锁欲击打王娟是为了制止孙亮和王娟之间的争斗;且王娟当时有多种求助的选择,而李兵等人的行为也没有达到严重危及王娟等人人身安全的程度,危害后果尚未产生,故王娟持刀扎死李兵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却有不同看法,本案的法律问题是,王娟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释案说法
王娟到案后辩称:自己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在孙亮殴打欺辱孙小丽时,认为孙亮要强奸孙小丽;在孙亮殴打欺辱自己,并将上衣撕开,致上身裸露时,感到很屈辱,认为孙亮亦要对其实施强奸,最后在李兵持铁挂锁欲砸其时,才冲李兵扎了一刀。如果孙亮和李兵不对其和孙小丽行凶,其也不会用刀扎,自己的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涉案女工宿舍,是单位向女服务员提供的休息和处理个人隐私事务的住所。未经许可闯入女工宿舍,严重侵犯住宿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孙亮、李兵、张涛事前曾预谋将孙小丽带下山关押两天,要在孙小丽身上留下记号;继而三人上山,强行进入女工宿舍,图谋不轨。
孙亮等人在凌晨3时左右闯入女工宿舍后,殴打女服务员、撕扯女服务员的衣衫,这种行为足以使宿舍内的三名女服务员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告人王娟顺手摸到一把水果刀指向孙亮,将孙亮的左上臂划伤并逼退孙亮。此时,防卫者是受到侵害的王娟,防卫对象是闯入宿舍并实施侵害的孙亮,防卫时间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该防卫行为显系正当防卫。
王娟在面临李兵的继续加害威胁时,持刀刺向李兵,其目的显然仍是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王娟的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由于王娟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实施防卫,故虽然造成李兵死亡,也在《刑法》许可的幅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王娟于夜深人静之时和孤立无援之地遭受了殴打和欺辱,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时,李兵又举起铁锁向其砸来。面对这种情况,王娟使用手中的刀子进行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要求王娟慎重选择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当时的不法侵害的意见,没有充分考虑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侵害的情节等客观因素,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王娟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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