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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出台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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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贵州频道

今年7月,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毕节市首部关于养老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贵州省设区的市州中最先出台的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

《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的形式,从目前比较成熟的居家养老服务上进行规范,对“家庭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村、社区养老服务”等进行专章设置,科学合理地规范有关主体所享有的权益和义务。此外,《条例》明确了“政府引导、家庭负责、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科技支撑、适度普惠、就近便利”的服务原则,强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村、社区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着力构建完善多层次、立体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居家老年人“老有所养”。

《条例》着眼“老有所依”,不断突出家庭基础作用。通过细化“家庭养老服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心居家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和情感慰藉等需要。同时,家庭成员应承担照料责任,明确“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因外出务工等原因长期在外不能亲自照料居家老年人的,可以委托具备照料能力的他人或者养老机构予以照料”。此外,要求家庭成员尊重和保障居家老年人的住房权益,不得强迫其居住在条件低劣的房屋或者迁居其他房屋、鼓励家庭成员与居家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方便照料居家老年人。

为实现居家老年人“老有所乐”,《条例》规定“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鼓励、支持农村利用闲置的办公楼、校舍等资产,建立符合安全等条件的乡村两级老年学校或者老年活动中心,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通过构建公共服务网络,保障老年人文化娱乐等权益,不断满足居家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不仅如此,《条例》充分借鉴各地养老服务经验,探索建立了互帮互助机制,就老年人参与养老服务事业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探索建立村、社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等激励、保障机制。鼓励推广邻里互助养老、相似家庭情况协作养老。支持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提供结对关爱等互助性养老服务。”通过倡导互帮互助的文明新风尚,充分激发老年人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主动性、积极性,确保居家老年人“老有所为”。(贵州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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