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施工人不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入场施工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最重要的证据,也是判断施工人是否与甲方达成了合作关系最重要的依据。
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对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工程款数额等都很难认定。那么,如何才能无合同催收工程款呢?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就结合一起四川省高院做出的裁判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分享
四川锦瑞远信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联合体(锦瑞公司)中标了白玉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白玉县旭瑞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旭瑞公司)为具体实施其项目的项目公司。
其后,锦瑞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转包给了四川鹏源兴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鹏源兴公司),鹏源兴公司仅用林某的名义与锦瑞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书》,始终未正式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
在工程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旭瑞公司与锦瑞公司共同决定,解除跟鹏源兴公司的合作,鹏源兴公司要求锦瑞公司与旭瑞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价款,但一直交涉无果,遂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审查认为,案涉《内部承包协议》中仅有林某的名字,并无鹏源兴公司的印章,故不能证明鹏源兴公司与锦瑞公司、旭瑞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鹏源兴公司作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合,决定驳回鹏源兴公司的起诉。鹏源兴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鹏源兴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建立了事实施工合同关系。
其中,关于《内部承包协议书》的问题,虽然上面并无鹏源兴公司的印章,但林某系鹏源兴公司两名股东之一,且林某与另一名股东系夫妻关系,据此,可视为案涉工程事实上是由鹏源兴公司进行具体施工的。
综上,鹏源兴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了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具体施工情况应在实体审理后作出判断。最终,四川高院作出裁定:撤销甘孜中院的一审裁定结果,指令由甘孜中院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建永点睛
根据本案可知,即便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乙方依然可以主张工程款。然而,即便如此,无合同依然会存在不小的风险,就比如本案,虽然四川高院认可了鹏源兴公司与甲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但最终鹏源兴公司公司能不能拿到工程款、能拿到多少工程款让然要取决于鹏源兴公司能否提供其他充足的证据。
建永工程款解决这些提醒广大工程人,为了规避风险,一定要跟甲方签署具体的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就进行施工,那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与甲方已经产生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否则很容易陷入拿不到工程款的困境。
总的来说,书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乙方一定要在口头协议订立、施工过程、往来沟通等环节,随时做好拍照、录音、签证等证据留存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的工程款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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