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财政部官网公布了《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建立健全资产盘活工作机制,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指导意见》强调,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实现全面覆盖
据了解,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还存在部分资产统筹不够、使用效益不高等现象。
《指导意见》要求,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切实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益;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
尚法新闻注意到,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仅包括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还包括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除了实物资产外,还对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
可对外出租或处置
盘活方式方面,《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公物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节约财政资金,优化资源配置。
此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盘活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建立资产集中运营平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提升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严禁借盘活名义进行虚假交易
为规范资产盘活管理,财政部强调,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盘活合法合规、收入管理规范有序。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还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建立资产盘活情况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充分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审核新增资产,优化资产配置,从源头节约财政资金。对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停止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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