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半时分,一个醉酒男子入室对一名陌生女子实施暴力,其基于何种故意,想达到什么样的目的,“非奸既盗”这个词用在这样的场合,再恰当不过了。下面将要与大家分享的一起真实案件,正如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所说,虽然从常理分析,犯罪嫌疑人翻窗入户的目的可能并非为了恐吓被害人,但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无证据指向其有窃取财物或者性侵被害人等主观意图。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翻窗进入的非法侵入方式,已经现实侵害到陈女士的居住安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只能够证实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认定男子涉及奸或盗类犯罪,没有更好的证据支持。
【简要案情】凌晨,睡梦中的陈女士忽然感觉好像有人在床边,这让她一下子就惊醒了过来,一睁眼看见一个短发、黑衣男子在她的床边。正当她想坐起呼救时,男子用一只手捂住其嘴巴以制止陈女士呼救,并用另一只手殴打其面部。在陈女士挣扎反抗过程中,机智的陈女士一口咬住了对方的手指,在陈女士大声呼喊的救命声中,本就心虚的男子翻窗而逃。
报警后,民警很快抵达了案发现场。经过现场走访、查看案发地周围地形,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逃跑的阳台只有住在陈女士隔壁的邻居男子可以使用,并且周围邻居在听到呼救声出门查看时发现该男子在家,并在陈女士报警后离开现场,去向不明。
直到凌晨4时,警方在男子回到住地时将其抓获到案。案发后,民警在现场提取犯罪嫌疑人遗落在案发现场的一双拖鞋和一副手套。当被问及为何半夜闯入邻居家中时,男子交代因为她刷小视频声音比较大,影响我休息,我喝了点酒想进去吓唬她一下。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
从现场及证据来看男子的行为
无论是对案件的侦破,还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均是站在现在去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事实,这种还要只能越来越接近,永远无法完全还原案件原貌,而还原案件事实的素材就是证据。因此,对案发现场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
从来案证据来看,民警对案发现场的勘察,认定侵入陈女士房间的嫌疑人为其男性邻居;通过走访,发现邻居男子有作案的重在嫌疑;民警收集了男子在案发现场遗落的一双拖鞋和一副手套,一方面证明嫌疑人有一定逃避侦查手段,另一方面间接印证男邻居作案的可能;通过被害人陈女士的陈述,证明男子对其实施了一般暴力,至于男子欲通过暴力达到何种目的存疑。
故意的推定
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从主观到客观的顺序来认定犯罪,具体表现为在嫌疑人供述(或口供)指引下,去发现或认定案件"事实”,这种认定方法确实能大大"提升”办案效率,但是,带来的弊端至少有两方面,一是极易造成刑讯逼供,因为通过逼取嫌疑人口供可以更快发现案件事实,其实这里的事实或为真或为假,导致的结果就是引发冤假错案;二是嫌疑人避重就轻的心理,使得难以发现案件事实。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是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在放纵了坏人的同时,必然冤枉了一个好人,付出的代价是双倍的。
认定犯罪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发挥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从存在业已发现的案件事实或证据中,去推定嫌疑人主观内容。如果客观事实或证据足以推定嫌疑人的主观内容的,就应运用推定的方法去认定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如果客观事实或证据难以推定嫌疑人的主观内容,也没有根据否认嫌疑人的供述时,应当采纳嫌疑人的供述。
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
当事实或证据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解释,这是“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的含义。也是刑法保障人权的原则的体现,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本案中,通过男子的供述及上述证据,只能证明男子通过非法侵入陈女士住宅的方式,欲实施盗窃被发现后转化为抢劫、或欲对陈女士实施强制猥亵、或欲强奸陈女士、或如其供述的想吓唬(伤害)陈女士。纵观本案证据及案情,本案中,男子只能基于以上故意实施了对陈女士的暴力行为。
据此,男子可能涉及的犯罪有:入户盗窃、抢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根据现有证据,从故意的认定来说,现有证据无法推定男子入户盗窃或抢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强奸的主观故意;按照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只能认定男子轻罪成立,即男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结语:以上从几方面谈了对本案的看法,刑法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同时,更侧重于人权保护,防止嫌疑人遭受不当刑罚权的侵犯,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就是刑法保障和尊重嫌疑人人权的体现之一。重事实重证据,反对刑讯逼供,是我国刑法在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要求。本案中,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只能认定男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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