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秦汉起,重大案件如命盗案件的审查需要逐级复核,经过多项程序的审批,才能行“正法”。将罪犯处以应有的罪行,但自咸丰三年“就地正法”章程颁布之后,就打破了正常命盗案的审堪程序。
就地正法,通常指在犯罪现场,将罪犯立即执行死刑,这意味着对罪犯的从重从快处决。
根据《清史稿·刑法二》记载,“就地正法”始自咸丰三年,佐证就是当时清朝刑部和督抚上奏的奏折中,多次提到了“就地正法”。光绪八年刑部奏折原文为:“就地正法章程,起于咸丰三年。”但这一说法在后来被否认,学界认为“就地正法”在咸丰三年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因为部分典籍中早有相关记载。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原因在于,学界对于“就地正法”的定义并不准确,李自贵提出“就地正法”就是将罪犯抓住就地审理执行死刑,这样的说法过于单薄,无法体现这一准则最开始是适用于强盗的特点。想搞清楚“就地正法”这一制度的出现时间,最要紧的就是先弄清楚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清朝的官司从广义上来说有自理诉讼和命盗重案,前者可由各州各县自行处置,后者必须将案卷上报,经过一层层复审之后由皇帝判决,将中央集权的特点体现的淋漓尽致。而咸丰三年“就地正法”章程颁布后,命盗重案的审理程序就遭到了破坏,一般的盗窃案犯人还会押送审理,对于某些重案犯直接可以“就地正法”。
-.当时的“就地正法”含义就是不需要押送审理犯人,直接在犯罪现场或是抓获现场处决就行。不过各地方施行“就地正法”的时候,针对的对象都不太一样,东北地区深受马贼胡匪侵扰,于是这一章程就是针对马贼胡匪施行的,四川一带则侧重咽匪、会匪等。
这种适用范围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渐扩大,光绪七年刑部奏定章程规定:“各省盗案,如实系土匪、马贼、会匪、游勇、案情重大并情同叛逆之犯,暂准就地正法。寻常盗案,统限一年规复旧制”。虽然官方章程中一再强调,“就地正法”的对象应是那些土匪等情重盗犯,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一章程的适用范围却总是会超出盗犯的范围。
邱远猷曾经在论文中陈述过,他认为“就地正法”始于咸丰元年,也就是在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后,但之后他修改了观点,认为“就地正法”在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前即已存在。这一观点的论据就是,战乱时期封建统治会遭受极大的冲击,重案犯的增加促进了“就地正法”的诞生,但特殊时期就要区分,“就地正法”究竟是只用在军队里还是已经正式加入司法程序。
想在晚清时期区分军事行为和司法行为有些困难,因为那时候盗匪极多,官方在平定匪患的时候必须借用军队的力量,两者之间的界限就会变得十分模糊。《大清律例》中规定,对于被抓获的土匪,用军法进行威慑,结果就是土匪“大肆猖獗”。
于是,之后官方在剿匪时,就有了“擒斩”河南土匪之事。“擒斩”是正常的军事行为,太平天国运动时期,清军经常将抓获的叛军在阵前“擒斩(杀)”。汉代也有类似的军事行为,名为“捕斩”,这一做法适用于两军对垒的敌阵之前,也能用在剿匪中,与“就地正法”有很多相似之处。
“军兴以来,因剿办土匪,定有就地正法章程。清军在镇压太平天国时,此系剿办大股“乱匪”,如有捕获,将其“就地正法”,因此“就地正法”已经被纳入了军法的范畴。但除了需要动用军队镇压的大批匪患之外,很多流寇和盗贼也被“就地正法”。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为了控制局面,四川等地率先开始将“就地正法”运用到司法领域中,其针对对象也从“啸聚成群,肆行抢劫”扩展到马贼、会匪、游勇等强盗。“就地正法”属于军法,之前提到的“捕斩”“擒杀”也属于军法,三者极为相似,所以在研究“就地正法”之制产生时间的时候,不应该把时间界限界定在清朝。
学界有一些学者还将“就地正法”,“恭请王命,先行正法”与“请旨正法”看作同样的章程,这种观点有所偏颇。光绪二十四年九月,刑部复奏称,“自咸丰初年粤匪倡乱,各省军务繁兴,土匪、变兵纷起,因奏报周折迁延,多误军机,暂定就地正法、先斩后奏之章”,可见“就地正法”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包含了先斩后奏的意思,晚清时期的“就地正法”章程就是先行判决,之后再上奏。
传统的办案方式为“请旨正法”,也就是先得到皇帝的旨意后才能判处犯人,而先斩后奏则把顺序颠倒,所以两者意思完全不同。同理,“就地正法”与之前的“恭请王命,先行正法”也是不同的,“恭请王命,先行正法”意为:“遇须速决之犯,由督抚等请出王命旗牌,将人犯先行正法,事后奏闻”。
这一做法曾遭到刑部的坚决反对,“第恐此风一开,各省纷纷效尤”。于是之后改为“嗣后各省审办案件,除例应恭请王命先行正法,及强盗案内重犯仍照章就地惩办外,其余斩、绞人犯,无论监候、立决,俱应按律议拟具奏,不得先行正法。
倘有不先奏闻,竟行斩决者,照例参处。”上奏的折子中,并没有把“就地正法”和“恭请王命”混为一谈,而是特意分开说明,可见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在清代,督抚对盗犯“就地正法”权的获得,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皇帝的权力,不符合中央集权制度的价值观,因此自然引起了中央的恐慌。
在咸丰三年前,“就地正法”多出现在军事场合之中,除此之外经常与台湾一起出现,当代学者在古籍中查找有关资料的时候,大部分都会追溯到台湾的案件,铃木秀光据此认为“就地正法”始自道光二十八年。
当时台湾为闽浙总督所辖,“台湾府属一切盗劫叛逆等案,均由该镇、道审拟奏办。”台湾与内陆相隔甚远,每当有重大案犯的时候,乾隆帝屡次要求从重从速处理,因此这些犯人便会被“恭请王命,先行正法”。所以即便台湾案记录是对犯人进行“就地正法”,但实际上只是“恭请王命,先行正法”而已,所以“就地正法”始自道光二十八年的说法存疑。
道光二十七年,林则徐任云贵总督时,“会保山回民控于京,汉民夺犯,毁官署,拆澜沧江桥以拒,镇道不能制”。一年后他亲自去剿匪,歼匪数百。鉴于当时的形式和犯人的数量,林则徐将患病和有逃跑意图的犯人都移交,审查完之后就恭请王命,就地正法四。
但这一次的“恭请王命”省略了解省的环节,虽然“就地正法”了,但实际上和台湾的做法差不多,实质上还是“恭请王命,先行正法”,因此这一事例也不能作为“就地正法”始自道光二十八年的说法的佐证。
还有学者认为“就地正法”在道光时期颇为盛行,会出现这样的错误认知是因为没有把军法与寻常司法相区分,同时未能准确理解“恭请王命,先行(就地)正法”的涵义。
在不区分“就地正法”语境的情况下,很难理解前后联系和断裂。铃木秀光之所以认为道光二十八年为“就地正法”产生的起点,是因为他注意到从道光二十八年开始“就地正法”中开始强调解审压力。晚清时期官方考虑要废除“ 就地正法”章程,反对派提议保留“就地正法”章程的理由中就提及解审压力。
铃木秀光注意到这一点之后便认定这就是两者之间的联系和断裂,但实际上缓解解审压力只是反对理由之一,并不是唯一的理由,而且咸丰三年“就地正法”章程产生时,并没有关于解审压力的强调,所以最初的“就地正法”章程诞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为了缓解解审压力。
台湾和云南一带在涉及“就地正法”章程的时候,确实曾经提过是为了缓解解审压力,但无论是在哪个地方的实践,其本质都只是“恭请王命,先行正法”,而不是“就地正法”。所以,铃木秀光提出的道光二十八年的断裂说是不成立的。这也提醒我们,在研究的时候要正确理解“恭请王命,就地正法”的内涵,不能将其简单视为“就地正法”。
其实用清代的资料来研究“就地正法”的产生时间是不合适的,之前我们说过,“就地正法”也是军法,所以有战争的时候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就地正法”本身的产生时间是无法讨论的,这根本就说不清楚,我们只能讨论“就地正法”一制出现的时间,也就是它什么时候被正式写入章程中。运用在不同的领域中时,“就地正法”的含义也会有不同,要根据不同场景代入不同的含义。
区分清楚“就地正法”的含义之后,就可以用时间顺序来分析,“就地正法”一词最早出现军事活动中,一开始只能用于阵前,目的是恫吓敌军。道光年间在台湾等地实践,形式为“恭请王命,先行(就地)正法”,实质并不算真正的“就地正法”。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后,“就地正法”被运用于惩治“啸聚成群,肆行抢劫”的土匪,咸丰三年诞生正式章程。因此《清史稿》中,“就地正法”之制产生于咸丰三年这个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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