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中,常出现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形。按照《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挂靠施工、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还是可以找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只是互相之间的合同会因为违法分包、挂靠施工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等等。但是,实践中合法承包方有一项重要的权利,那就是针对施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这项权利违法分包、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一定能享受。
1. 什么是优先受偿权
关于建筑施工纠纷中的优先受偿权,规定在《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6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具体来说,就是涉案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无力偿还工程款时,合法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涉案建筑工程,并且对拍卖的价款合法承包人在第一顺位受偿,在合法承包人拿到全部的工程款本金后,剩下的拍卖款再分给发包方的其他债主,而不是像普通民事案件中,所有人平分拍卖款。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就算涉案工程被抵押给他人或银行,拍卖款也要先分给合法承包人,再给抵押人。
2. 典型案例
我们以(2022)辽06民终336号案例为例子,来为读者们讲解法院是否支持合法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18年4月,A、B两公司签订了《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就施工、验收、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标、违约责任等等进行了约定。此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予以施工,B公司已给付工程款240万元,尚欠工程款241万多元。同时,涉案工程已交复入住并且有验收合格报告。由于B公司迟迟不支付工程款,A公司无奈下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支付未发工程款241万多元以及利息,如果还不起那就涉案工程小区,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驳回A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这属于法定的情形,所以改判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
本案中A公司能最终被法院认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就在于A、B公司都有资质,而且签订了《消防、通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如果涉案小区被拍卖,A公司可以从小区拍卖款中优先拿到属于自己的241万。
3. 挂靠、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一定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并不必然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就导致,如果涉案工程被抵押给他人,实际施工方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也执行不到工程款。
目前,挂靠、非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最高院的案例中也有两种观点,(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从字面看实际施工人并非承包人;以(2021)最高法民申1033号案件和(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案件为例,最高院又认为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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