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
泰兴市农源家庭农场 作出
泰自然资罚字〔2022〕39号
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法事实 自2018年3月起,泰兴市农源家庭农场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泰兴市新街镇东河村十一组集体土地577平方米实施农业设施仓库和场地等设施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用地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泰兴市农源家庭农场退还非法占用的577平方米土地;
2、责令泰兴市农源家庭农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2022年度泰兴市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1713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713
来源 | 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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