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就是个陪酒女,就是做这个的,我给她钱了,凭什么抓我?”
年轻男子胡某在江西省鄱阳县的一家酒吧工作,闲着无聊,邀约几个朋友一起到自己工作的地方玩耍。几人在酒吧呆了几个小时,有一人提议想唱歌,胡某便推荐了当地知名的一家KTV,里面的项目比较多。
到了KTV,几个人订了一个商务包间,那种隐私性比较好,带卫生间的那种,唱了一会,觉得索然无味。在服务员的介绍下,几人点了一个年轻貌美的陪酒女方某。方某天天浪迹于这种地方,她到来后很快把气氛活跃了起来。
有了方某的参与,胡某几人玩得很开心,在酒精的刺激下,做游戏时几人难免有亲密的接触,摸摸碰碰,见多识广的方某对此并不排斥。在KTV玩到了凌晨,几人依旧兴趣盎然,便一起去烧烤摊吃了个宵夜。
吃完宵夜后,方某准备离开,胡某却说自己喝醉了,想麻烦方某将自己送到酒店。方某想着胡某以后去KTV还点自己作陪,便没有拒绝,陪着胡某来到了附近的一家快捷宾馆。
到宾馆后,胡某原形毕露,表达了自己想要和方某发生关系的想法。方某听到后,便拒绝了,认为对胡某说时间不早了,自己该回家了。胡某觉得这个陪酒女在装清高,自己已经付过钱了,还给自己来这一套?便想要用武力迫使方某屈服。
方某力气较小,没能挣脱胡某,便假装同意,以胡某满身酒气为由,让他去洗澡。在胡某洗澡的时候,方某打开了房门逃了出去,在宾馆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向派出所报了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胡某还处于醉酒状态,对其立马进行了控制。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移送检察院,鄱阳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有疑惑:强奸罪对“陪酒女”也适用吗?胡某处于醉酒状态,是否还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1.强奸罪对“陪酒女”也适用吗?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不以当事人的职业为转移,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在同等适用;其次,强奸罪意在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方某不愿与胡某发生关系,胡某企图用暴力手段使之屈服,明显违背了方某的意愿,构成强奸罪。
2.胡某处于醉酒状态,是否还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胡某没有患精神类疾病,其实施强奸行为时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仍然具有相应的辨认或控制能力。而且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醉酒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述,胡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是犯罪未遂,法院在量刑时会对其从轻发落。
俗话说“酒是穿肠毒药,色是刮骨钢刀”。酒虽好,但不能贪杯;色虽美,却不应违法!法律是底线,不可逾越!对于此案,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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