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覃女士在银行的存款19700元,突然就没了。银行告知:存折存单挂失并不一定能够减少损失,还需要密码挂失。覃女士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呢?经过一审再审,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判决。
覃女士在银行存了19700元,定期两年,年化利率为2.73%,到期时间为2018年的8月16日,银行的工作人员给了覃女士相应的存款凭证。
可是在2017年的1月31日的时候,覃女士的存折不小心丢了,于是就去银行柜台办理了挂失,补办手续。银行的工作人员也给覃女士发放了新的存款凭证。
于是钱就这么存在银行里面,覃女士也一直没有去动,直到该笔存款到期后,覃女士去银行取钱,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账户里没有钱了。
覃女士表示自己只是在去年的时候来银行办理过挂失手续,从来没有取过钱,也从来没有委托过他人来银行办理取款。多次与银行协商未果,于是覃女士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覃女士认为:
自己把钱存在银行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覃女士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存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收益,并承担诉讼费用。
银行辩称:
银行方面调取了系统的数据显示,秦女士确实在中途办理过挂失手续。但是在办理完挂失手续的第2周,覃女士就到银行的柜台,将19700元以及利息59.76元取走了。
并且银行方面还出具了,有覃女士亲笔签名的存款凭证。而且银行方面还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该签名就是覃女士签的。
银行方面还表示,覃女士只进行了凭证挂失并未进行密码挂失,但挂失后该笔定期存款的支取也是需要使用密码才能支取的,只有覃女士自己知道密码。
因此,银行认为这笔钱是覃女士自己取走的,请求法院判决覃女士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在看过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之后覃女士辩称:
该存款凭证上的签名,与自己当初在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的签名,笔迹完全不一致,请求鉴定申请。
覃女士还表示银行出具“存取款业务凭单”证明材料,上面的笔迹鉴定材料是复印件,不是用原件所鉴定的,认为银行的鉴定违规且无效。
覃女士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于是要求银行拿出取款凭证的原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
覃女士在2016年2月16日在银行办理存款,定期两年,年化利率为2.73%,2018年8月16日到期。在2017年1月31日覃女士在银行办理挂失,银行发放了新的存款凭证。根据银行系统所显示的数据在2017年的2月14日,秦女士就去银行的柜台直接取走了19700元以及利息59.76元。
经过相关的调查取证,并且经过相关的司法机构鉴定,办理挂失的亲笔签名,以及取款的亲笔签名为同一人。
一审法院认为:
覃女士的19700元,在挂失和取款的时候,都是有用覃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办理的。而且通过互联网核查,在银行留存的谭女士签名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签名一致。
按银行的规定:挂失,定期提前支取,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办。且挂失定期提前支取,必须通过综合柜员授权才能通过,意味着是双人办理监督办理。而银行方面出具的证据能表示工作人员操作手续完整,符合银行的规章制度。
而至于覃女士现在手里所拿的存折是否可以作为兑现凭证,因为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覃女士持有的存折因为有挂失和提前支取等行为,导致其现在仍然持有的存折失去对线的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秦女士败诉,并且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以及相关的鉴定费用。
一审判决后覃女士不服,遂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覃女士的相关诉求,并且要求秦女士承担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432元。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如果当存折或存单又或者是银行卡这些丢失之后,不要仅仅将存折存在银行卡挂失还需要将密码更换。
根据银行的说法,秦女士当时只是挂失了存款凭证,并没有对密码进行挂失。也就是说当你的取款凭证丢失之后,你办理了相关证件挂失,但是如果别人知道你的取款密码,仍然是可以利用取款密码将你的存款取走。
其实这个案件也再一次告诫我们在办理存取款的时候,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一旦密码被他人获知,很可能存款会被盗取。
其实这个案件也有点奇怪,覃女士如果是自己取走的这些钱,为什么他又要提起上诉,并且还要申请司法鉴定?那么会不会这笔钱真的就不是她自己取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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