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收到一面写着“秉公执法 公道人心”的锦旗。与以往不同的是,送锦旗的并非这起商标侵权案的原告,而是被告。案件侵权人徐女士不但送了锦旗,还当场主动向被侵权人履行了案件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江苏某公司于2002年11月7日注册了文字商标,用于生产和销售化妆品、香料、牙膏等产品。该公司在使用注册商标生产重油污清洁产品后,发现西安某商行销售的一款清洁剂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近似,认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了侵犯,遂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西安某商行经营者徐女士停止销售该款清洁剂,并支付其经济损失以及各项费用共2.3万元。
“我没有专业的鉴别能力,也有进货凭证,凭啥让我赔?”一开始,徐女士并不服气。她认为,作为零售商且经营的商品有厂家的情况说明,她不应该赔付。了解相关情况后,承办法官孙云利向徐女士进行了释法说理,努力帮助徐女士解开心结。
为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在进入审理程序前,孙云利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开庭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徐女士销售的清洁剂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在字体设计、字形字义方面近似,字体及背景颜色相同或近似,容易产生混淆,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会;徐女士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徐女士提供了生产厂家的情况说明,且对相似产品不具备专业鉴别能力,依法可免除经济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女士赔付原告各项合理费用2000元。
“这份判决书很公正,而且这事给我上了一堂知识产权普法课。”徐女士说,“作为销售者,以后在经营过程中更要遵守法律,避免侵害到别人的权益。”为表达心中的感谢,徐女士在履行案款后,给未央区人民法院送上了锦旗。来源:西部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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